文档介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
煤安监行管〔2013〕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制订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根据《办法》和《评分方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办法》和《评分方法》自2013年5月1日起试行,各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宣贯,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煤矿企业及时按照新标准开展达标创建工作。
三、各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建立本地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争取在2013年底前实现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对接,实现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审工作的网络化管理,提高煤矿质量标准化信息化工作水平。
四、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将具体意见函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管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邮政编码:100713。
联系人:王文、梁子荣;联系电话:010-64464294(带传真)。电子邮箱:@
附件:
1.《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2.《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附件:1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技改(包括重组整合)煤矿参照执行。
第三条考核评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第四条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基本条件:
1. 证照齐全有效。
2.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度内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要求。
3. 隐患排查治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4. 采掘关系正常: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回采率达到要求。
5. 自查考核奖惩:煤矿企业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
6. 按要求建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
二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且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露天煤矿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
三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及以上,且百万吨死亡率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6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7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60分。
第六条考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申报煤矿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总则所列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待隐患排除后,重新申报。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采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 1093-20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其指标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对标确认,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后可引用,但考核评级工作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按年度分级考核。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