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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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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pdf

上传人:szh187166 2015/10/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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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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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交通事故处理
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中心城区(锦江区、青
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及高新区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之间仅造
成车辆前后保险杠、叶子板、引擎盖、前面罩、车门、灯具等车身覆盖件轻微损
失(包括车上财物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车辆能够继续
自行驾驶移动、各方车辆损失均不超过 10000 元的交通事故。
上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并向社
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快撤快处快赔(以下简称“三快”)是指:每日 07:00 至
21:00,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只要车辆能够安全移
动的,当事人应当对现场摄像、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
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场所进行协商,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应当立即
或约定具体时间(事故发生后 48 小时内),共同前往约定的“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
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服务中心”办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损害赔偿调解、保险查勘、
定损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三快”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员伤、亡的;
(二)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嫌疑的;
(四)事故车辆不能自行驾驶移动的;
(五)一方肇事逃逸的;
(六)事故车辆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七)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
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事故车辆;
(八)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九)四川省以外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
(十)每日 21:00 至次日 07:00,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四条为方便当事人,满足社会需求,成都市设立“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
故快撤快处快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快服务中心”),实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损害赔偿调解和保险查勘、定损“一站式”服务。
在成都市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向“三快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
赔人员,及时办理保险责任认定和损失确定事宜。当事人提供的用于办理保险理
赔的资料符合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在受理保险理赔之后及时赔付到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快服务中心”周边设立指路标牌,维护周边
道路交通秩序;向“三快服务中心”派驻交通警察,设立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窗
口,办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事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管业务以及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当加
强对《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的宣传,发放《成都市机动
车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协议书》(以下简称《快处协议书》),以及“三快”
处理宣传资料。
第五条每日 07:00 至 21:00,发生符合本办法“三快”条件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