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哈尔滨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市府令第1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的原则适用于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遵循《条例》规定的各项原则,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现《条例》规定的目标。    第四条 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协调配套地进行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物资、商业、外贸、人事和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改革。    第五条 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以及全体职工都应当为实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和《企业法》规定的企业根本任务开展工作。社会各有关方面都应当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第二章企业经营权    第六条 企业可按下列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 (一)承包经营责任制。多数企业继续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或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按一定比例分成,承包期可适当延长;部分技术改造任务较重的微利企业或亏损企业,实行零字包干和亏损包干,企业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技术改造和处理历史包袱。建立健全企业承包约束机制,完善承包包干指标和考核指标体系,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建立健全企业承包风险机制,普遍推行风险抵押承包责任制,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建立健全企业的发展机制,克服短期行为,企业留利分配要首先用于增强发展后劲的投资。企业承包的考核、兑现办法,原则上仍按第二轮承包实施方案执行。(二)租赁经营责任制。小型工业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进行租赁经营。鼓励具备条件、政策允许的优势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租赁经营其他企业。(三)股份制。对有条件的企业逐步试行股份制,在企业买卖和企业兼并过程中,企业法人可以参股,在横向经济联合中,可以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互相参股,组建股份制企业集团和股份制企业;选择部分效益好、管理素质高、有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改造成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选择素质较好、资金来源清楚的小型企业,将资产折股出售给社会法人和个人,进行改造成股份制企业的试点;选择有条件企业的生产车间(分厂)或经营单位实行职工集资入股的内部股份制,职工可用现金入股,承包企业也可将风险抵押金直接转化为职工股份。对已组建的股份制企业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和完善,使具备条件的股份制企业的股票尽快在国内或国外公开发行上市。(四)一企多制。允许国有、集体、合资、合作、联营等多种企业经济管理体制并存。企业可将后勤和服务性机构从企业分离出来,成为国有的或集体的,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实体,既为企业生产服务,又面向社会放开经营,自负盈亏,盈利按一定比例分成;企业可通过联合、联营、招商引资,吸收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建立“嫁接”式合资、合营的分厂、车间、生产线,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五)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选择部分产品有竞争力、管理基础工作较好、领导班子素质较高的企业,进行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经营方式运行试点。厂长(经理)有权自行组阁行政领导班子;企业可在境外设立经营性机构,也可销售和调剂国际易货贸易换来的国家专营以外的各种物资,外汇收支管理可参照外资企业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的财会制度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金利税率达到的,工资标准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基本工资标准执行。(六)其他符合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    关联法规:        第七条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选择部分素质好、自我约束机制较完善的企业进行无行政隶属关系试点,实行放开经营,把企业推向市场。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由过去的行政隶属管理变为行业管理。选择少数经济效益好,发展后劲足的大中型企业,进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试点。    第八条 企业根据国家宏观指导和市场需要,有权依法自主决定跨行业、跨门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或专项审批的外,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不再经其他部门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时,自受理之日起,办结企业法人登记手续不超过十日,办结营业登记手续不超过七日,办结变更登记手续不超过三日。企业在已核准的经营范围外从事机遇性生产经营活动,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登记注册,经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