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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法律师-上海劳动仲裁律师-上海劳动合同法律师事务所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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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法律师-上海劳动仲裁律师-上海劳动合同法律师事务所网.docx

上传人:rdwiirh 2019/2/17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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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法律师-上海劳动仲裁律师-上海劳动合同法律师事务所网.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劳动法律师-上海劳动仲裁律师:上海劳动合同法律师事务所网律师函沪XX律非字第XXX号致:上海XXXXXX有限公司暨法定代表人XX先生上海市普陀区XXX路XXX号敬启者: X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先生、XXX先生委托,指派田玉民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全权处理XXX先生、XXX先生与贵司的劳动争议事宜,就贵司拒不与XXX先生、XXX先生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且拒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事项向贵司郑重致函如下: XX年9月10日,XXX先生、XXX先生、XXX先生、XXX先生、XXX先生共同出资设立贵司,主要从事中小学文化课外辅导方面的经营。XXX先生为贵司大股东,担任贵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贵司运营。XXX先生和XXX先生亦担任贵司管理人员,分别负责贵司分支机构运营和贵司行政财务工作。XXX先生、XXX先生为贵司普通员工,担任贵司授课教师,直接从事教学工作。贵司设立之后与XXX先生、XXX先生、XXX先生等人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却未与XXX先生、XXX先生签属书面劳动合同。XXX先生、XXX先生多次提出贵司亦应与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贵司均置之不理。后虽经XXX先生、XXX先生多次催促,贵司迄今仍未办理。期间,贵司法定代表人XXX先生多次向XXX先生、XXX先生作出承诺,保证贵司亦将与XXX先生、XXX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等承诺从未落实。同时,XXX先生、XXX先生、XXX先生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实际掌控贵司运营,对XXX先生、XXX先生进行排挤。XXX先生、XXX先生被迫无奈根据XXX先生等人的要求将其持有的贵司股权于XX年8月低价转让给XXX先生、XXX先生、XXX先生。股权转让完成后,贵司法定代表人XXX先生等相关管理人员更加排挤XXX先生、XXX先生,阻碍XXX先生、XXX先生继续授课,贵司提出解除XXX先生、XXX先生的劳动关系。XXX先生、XXX先生再次提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要求,并指出贵司应向其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贵司依旧置之不理。此外,贵司目前尚拖欠XXX先生、XXX先生8月份工资未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未与XXX先生、XXX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拒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向XXX先生、XXX先生支付双倍工资、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并为XXX先生、XXX先生补缴社会保险。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XXX先生、XXX先生授权特向贵司郑重提出如下要求: 1、请贵司依法就XX年10月至XX年8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向XXX先生、XXX先生支付双倍工资。XXX先生、XXX先生在贵司工作期间的平均月工资约为5,元。故此,贵司应分别向XXX先生、XXX先生支付11个月工资计60,元。 2、请贵司依法为XXX先生、XXX先生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或向XXX先生、XXX先生支付补偿金。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上海市用人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为员工基本工资的37%。故此,贵司应分别为两人补缴社会保险金或支付补偿金24,元 3、请贵司依法向XXX先生、XXX先生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贵司应分别向XXX先生、XXX先生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11,元。 4、请贵司向XXX先生、XXX先生及时发放XX年8月份的工资。以上,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本所律师联系。专此函达,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以免仲裁、诉讼之累。 XXXXX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田玉民律师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口径[分享]上海市劳动仲裁最新口径发表于XX-4-XX:23|只看该作者[分享]上海市劳动仲裁最新口径上海市,口径,仲裁,劳动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劳动部门内部文件) 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会计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