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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有效的判决说理.docx

上传人:feng1964101 2019/2/17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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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有效的判决说理.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买卖合同有效的判决说理关于合同关系效力认定的裁判说理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活动和裁判结果的书面记载,是国家审判权在案件中的具体体现,是当事人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定依据,体现着司法权威和法官司法能力水平。裁判说理是联结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的桥梁和纽带,是裁判文书制作的难点和重点,裁判理由具有证明裁判合法性的功能。裁判说理起到法院与当事人沟通的桥梁。通过阐释裁判理由,可以提高判决的说服力,增强判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度,使判决获得合法性的证明。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合同关系的成立、生效、效力,既是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也是法官判定案件实体的难点,审判实践中,合同关系的成立、生效、效力的认定,已经成为当前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难点,一些民事裁判文书对合同关系的成立、生效、效力在说理上显得较为混乱,现结合审判实际及相关合同法理论,对审判实践中有关合同关系的成立、生效、效力的一些疑难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实践中发现有的裁判文书对合同无效的认定说理显得很随意,导致大量不应无效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合同法》总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构成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故各类合同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任一情形时,合同为无效。但下列情形,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 1、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经济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合同法》修改中,删除了关于合同成立的概念性规定,所以《合同法》对关于合同的成立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合同的成立非常重要:首先合同的成立是合同法律关系确立的前提,同时也是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其次,合同的成立是确认合同有效的前提;再次,合同的成立也是判断合同责任的前提。合同的成立,一般应当包括四层意思:一是合同成立条件;二是合同成立的阶段;三是合同成立的地点;四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关于合同成立的阶段、合同成立的地点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法》第二章中规定的很清楚,在理论界和实务中不存在争议。争议较大的是关于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法》第二章并没有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仍沿用《经济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为参考依据。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具备,只涉及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是否成立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利益,而不关涉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故不能因为合同主要条款不具备,而认定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采取和他解释规则来填补合同漏洞,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 2、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的效力如何呢?合同的形式仅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是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是合同存在的证据,其本身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的,合同也成立。法律对于合同形式所设臵的法律规范,属于倡导性规范,该规范纯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当事人是否采取书面形式,仅会关涉合同当事人私人利益,而不关涉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并不带有国家干预的色彩。违反倡导性规定不采取书面形式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法》中对于有些合同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此处的“应当”措辞并不属于强制性规范。故国家对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无须作否定评判,令合同无效。《合同法》中强制性规范条款,均是为关涉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第三人利益而设臵,不容当事人变更,违反此,合同当然无效。在《合同法》中,强制性条款所占比例极小,共四个条文。该规范法官裁判案件可以直接加以适用,依据该规范可以确认合同无效。 3、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我国针对特定行业设臵市场准入的强制性规范,如采矿许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烟草专卖、盐业专卖许可等。就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表明,合同主体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等严重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如我国法律对黄金、烟草盐业专营、专卖的规定,贷款业务只有金融机构才可以等。笔者认为,对违反限制经营和特许经营的合同,不能一概认定无效,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具体认定合同效力。如果合同的标的指向是经营许可证本身,如转让经营许可证,应一律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如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编造、买卖、出租和出借。违反该规定的,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如果合同标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