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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yjjg0025 2015/10/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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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的影响及对策
一、出口退税的有关知识
1、含义
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税收制度。
我国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
1994年1月1日起,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原《关税和贸易总协定》
第三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其相同的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内地税或其他费用。
第六条又规定:一缔约国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无缝钢管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交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法国、英国、西班牙、意大利、希腊、韩国、中国、马来西亚、智利、阿根廷等国都实行出口退税。
这是国际惯例
2、出口企业免抵退税法
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以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3)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二、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制度里面规定,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
 由于受到税收征管水平的影响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的影响,这个政策只执行了一年多。我国在1995年和1996年降低了出口货物退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第一次调整。
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促进出口,我国在1998年以后又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变为5%、13%、15%、17%四档。
由于出口退税率提高,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所以在1999年我国财政出现欠退,到2002年时,累计拖欠退税款已经形成较大规模。
据统计,我国2002年全国应退未退结转到2003年的税款达到2470亿元,截至2003年底全国应退未退税款超过了3000亿元。
第二次调整
国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同时降低出口退税率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为5%、8%、11%、13%和17%五档,%%。
中央和地方是一种“超基数的分担制”。中央承担出口退税的基数,超出部分的分担比例在2004年是75:25
2004年除及时办理当年出口退(免)、确保正常需要和“新账不欠”外,还通过使用超收收入,利用由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而增加的中央库款余额,全部清偿了历年欠企业和地方的出口退税。
第三次调整
从2005年开始,国家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超基数的分担制”,:
第四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