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教育局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局机关各股室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工作。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一)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教育局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二) 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三) 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四)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五) 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六) 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七) 涉及到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实施方案;(八) 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九) 其它对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有深远影响或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决策的重大事项。第六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采取局党支部会或者局长办公会形式研究决定。第七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咨询论证。有关股室对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上会;(二)会前通报。局主要领导决定上会后,由局办公室负责通报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三)提前通知。局办公室协调有关股室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领导班子成员;(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主要领导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五)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六)作出决策。对由局党支部决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由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局长做出决定;(七)记录存查。局办公室负责记录“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内容以备存查。第八条  局党支部会议和局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需要印发的,报局党支部书记或者局长审定签发。第九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做出后,有关股室应当按照决策的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社会效果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整理后报局领导班子成员。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xx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教育行政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合法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局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拟制定教育规范性文件、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重大教育政策,论证和决定重大教育建设项目等。第三条我局拟作出的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制度。第四条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第五条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第六条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七条拟作出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由局办公室通过xx教育信息网等进行公示。第八条公示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并及时形成公示情况说明书。公示情况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示的基本情况;(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第九条需要组织听证的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主要领导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第十条拟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第十一条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本局分管领导担任。听证结束后经办股室应当将听证过程、听证结果形成听证报告。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公示情况说明书、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本局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公示情况说明书、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第十四条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本局决策机构讨论。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xx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和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第三条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和服务于决策的原则。第四条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聘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第五条        对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主管股室负责聘请、组织专家进行决策前的咨询、论证和评估。第六条       受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