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访终结报告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为依法办理涉诉信访案件,规范涉诉信访秩序,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解决信访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二条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或审查作出裁判、审查结论的,案件予以终结。当事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作出结论的,案件予以终结。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又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作出结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予以终结。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地方党委协调确定继续做好有关工作的责任单位。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制定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开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应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报送终结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备案表; 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报告; 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稳控责任书。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经审查符合形式条件的,备案后予以反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报送法院补正,或予以退回。第七条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作出终结结论的人民法院应自行或委托相关法院告知上访人案件已经终结,并记录在案。对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人民法院可在涉诉信访接待场所予以公示。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终结或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继续上访的,不再作为信访案件处理,并应协调、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切实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第九条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后,当事人违法上访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条办理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中,因违法办案、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政【XX】03号关于**村委会村民王**等人反映王永真在98年—99年将该村120人国库券4360元占为己用的有关问题结案报告。县信访局: XX年12月4日,我镇信访办接到县信访局转来**村村民王中宣等人反映王永真在98年—99年度将该村120人国库券4360元占为己用的信件。在镇党委书记**同志亲自安排和过问下,由镇信访办***、**2人组成调查组,从XX年12月6日——XX年元月4日为止共15天时间。调查了解,问题已基本查清,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关于王中宣等人反映王**在98年—99年将村1200人国库券4360元占为己用的问题。经查:在98年—99年度上级未向乡镇、村组发放过国库券,查无实据。鉴于上述,经镇党政联席会议于XX年元月6日研究;责令**村委会做好信访人与被举报人的思想工作,以防隐患,确保我镇的政治稳定。此意见通过镇村协调做思想工作,双方保证和谐相处。确保不再发生信访案件,团结相处。至此,予以结案。**镇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元月六日肖信访复字01号关于@@村委会村民王中宣等人反映王永真在98年—99年将该村120人国库券4360元占为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