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元宝山区法院结案报告样本结案报告一、委托人名称:成都明度电脑有限公司二、收案日期:XX年8月11日三、结案日期:XX年4月6日四、承办人:刘力五、案由: 成都市明度电脑有限公司与成都宜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葛丽涛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六、案情简介: 明度公司与宜华公司于XX年建立了买卖关系,并签订《信用及付款协议》,同时葛丽涛向明度公司出具《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担保函》,明度公司加盖印章予以确认,约定葛丽涛为宜华进行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至宜华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完毕止。双方购销关系一直持续至XX年8月。XX年8月宜华公司与明度公司对帐,确认宜华公司欠明度公司货款元。明度公司要求宜华公司支付明度公司货款元,并依照协议约定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明度公司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律师费,且葛丽涛作为宜华公司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代理人的分析意见 1、本案的基本情况清楚自XX年,明度公司与宜华公司之间确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了《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担保函》,并且双方于XX年8月8 日进行了对帐确认,明确了宜华公司所欠的货款。 2、法律关系清楚: 本案中担保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是有效的,担保合同也有效。担保人应当为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处理结果: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XX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宜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明度公司元及利息损失,并赔偿明度公司律师费损失8000元,葛丽涛对宜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宜华公司、葛丽涛共同承担。 XX年2月10日,葛丽涛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4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九、委托人的满意度:满意! 承办人签名: 编制日期:XX年4月10日结案报告表填表日期:XX年5月15日注:诉讼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之日为结案日。仲裁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仲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之日为结案日;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之日为结案日;无相关文书的,以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之日为结案日。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以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收到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函之日为结案日。原告付金芳诉被告刘海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报告阳光财险青岛分公司并客户服务部张敬田总经理、周建经理、陈媛经理: 原告付金芳诉被告刘海林及我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XX)鲁0211民初3364号]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受理,现汇报如下: 一、案件概况 XX年12月30日,刘海林驾驶鲁BX261V号车行至事故地点,与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经黄岛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海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X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