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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项目部签合同.docx

上传人:bb21547 2019/2/17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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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司项目部签合同工程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转载] 工程项目部是公司成立的临时机构,为工程而存在,工程竣工则解散。项目部在动作过程中,对外签订大量民事合同,如购买水泥、钢材,租赁用脚手架,劳务分包等等。因项目部所在地,往往与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有时相隔甚远,海南的建筑公司有可能在黑龙江搞工程建设,在黑龙江设立项目部。所以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大多加盖项目部公章,加盖公司行政章不太可行。因为项目部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发生纠纷相对人往往以公(转载于:写论文网:公司项目部签合同)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合同对公司来说是否有效。实践中掌握不一,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有公司事先对项目部签订合同的授权或事后追认,否则无效。一种认为适用表见代理,合同对公司有效。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法律的意义不在于逻辑,在于经验。不能就法条论法条,要结合实际。实际情况是,公司对项目部有书面授权的几乎没有,到了诉讼阶段,再认公司去追认,更不可能。而实际上此类合同大量存在,且只能加盖项目部公章,无法加盖公司公章。如果此类合同都认定无效,大量债权人利益如何保护?势必形成极大的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2、当前在国家重大项目和承包租赁行业等受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比较明显的行业领域,由于合同当事人采用转包、分包、转租方式,出现了大量以单位部门、项目经理乃至个人名义签订或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并因合同主体和效力认定问题引发表见代理纠纷案件。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严格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13、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14、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只要合同相对人无过错的有理由相信项目部有代理权,其合同就有效,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立协双方: 甲方: 乙方: 为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本工程施工中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项目责任书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一、承包工程项目 :德江县观音滩水库工程施工 :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龙泉乡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 : 二、工程项目期限:自年月日起开工至年月日完工。三、协议内容: 。 、地方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