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安机关侦察终结报告黎明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报告公刑诉字【XX】01号犯罪嫌疑人:张晋云,性别:男,1956年10月8日生,民族:汉族,籍贯:黎明,文化程度:大专,单位及职业:黎明茶厂值班室行政干事,住址:黎明茶厂。犯罪嫌疑人:陈友福,性别:男,1959年10月8日生,民族:汉族,籍贯:黎明,文化程度:大专,单位及职业:黎明茶厂值班室门卫,住址:黎明茶厂。经我局侦查:犯罪嫌疑人张晋云在XX年9月25日凌晨三点左右接到陈友妹抓到一个小偷的通知后,随其到厂值班室去看被抓到的小偷,张晋云在问小偷的过程中,小偷无应答,张晋云便用脚向他的左胸部和左软肋处踢,随后又用电筒向小偷头部敲击,随后回家睡觉不管小偷的死活,小偷因受重伤而于XX年9月26日早8点左右死亡。张晋云在此过程中动用暴力,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陈友福在XX年9月25日凌晨三点五十分左右发现犯罪嫌疑人后将小偷捆绑拖到办公室进行看押,未及时将小偷送往公安派出所,将小偷私拘禁在黎明茶厂值班室门口,以及构成非法拘事实。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犯罪嫌疑人:张晋云,陈友福二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张晋云,陈友福一案,由我局经过审查,于9月25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张晋云,陈友福二人已于XX年9月25日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张晋云,陈友福一案,现于侦查终结。黎明市公安局二零一二年九月三十日呈请阎华侵占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书阎华侵占案,于1997年10月19日立案,,历时4天破案,,搜查其住所后,: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请况犯罪嫌疑人阎华,男,27岁,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湖南,长沙人,高中文化,出租车司机,居住地为长沙市岳麓区xxx街xxx号. 犯罪嫌疑人阎华高中毕业后考试通过取得驾照,。二、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犯罪嫌疑人阎华涉嫌侵占他人财物一案,由受害人丁爱民于1997年10月19日晚11时许到天心区派出所报案,称自己从长沙市茶湾镇乘出租车到娱乐城,下车时将内有元现金和通讯录及其他物品的背包遗忘在车上,请求我派出所帮其寻找背包及物品。我派出所当即决定立案侦查。我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经走访调查,在枫林夜总会停车场找到阎华,并将其传唤到派出所。阎华矢口否认在车内拾到背包的事。后公安人员依法取得搜查令后对阎华的住所进行搜查,找到背包,最后阎华交代了犯罪事实。三、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经过审查和询问,及调查搜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阎华于1997年10月19日晚11时许,驾“夏利”牌出租车从长沙市茶湾镇应乘客丁爱民的要求,运送丁爱民至娱乐城,丁爱民下车时把内装有元现金以及通信录等其他物品的背包遗忘在车上。后阎华发现此背包,随起歹念,将该包送回家中藏于电视柜内,企图占为己有。当公安人员第一次传唤阎华时,起矢口否认在车内拾包的事实,直至公安人员取得搜查证后搜到背包,阎华才交代了犯罪事实,不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四、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丁爱民陈述:1997年10月19日晚11时许,称自己从长沙市茶湾镇乘出租车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