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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人员劳务合同.docx

上传人:gxngqvk 2019/2/17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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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人员劳务合同.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内退人员劳务合同篇一:返聘退休、内退人员劳务协议(个人) 返聘退休、内退人员劳务协议甲方: 乙方: 甲方: 注册地址: 电话: 乙方:姓名性别户口性质身份证号码电话家庭住址户口所在地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乙方并提供内退人员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退休人员退休证复印件。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第一条、本协议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需要,被派遣至担任工作。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及派遣输入单位标准。第四条、次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执行。第五条、乙方应遵守甲方及派遣输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安全、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等各项规章制度。第六条、如出现乙方违反甲方和劳务输入单位规定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纪律的情况时,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以及劳动纪律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协议。第七条、甲乙双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第八条、乙方违反甲方和劳务输入单位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给甲方和劳务输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因乙方不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缴纳社会保险条件, 甲方无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第十条、本协议届满时,可根据劳务输入单位的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本劳务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篇二:关于内退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关于内退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基本案情: 李某原在某国有企业从事燃气技术开发工作,后企业于XX年实行“劳动优化组合方案”,为李某办理了内退,期间一直闲置在家无所事事。XX年10月北京某燃气技术公司招聘科研人员,给出的待遇是月薪5000元,并规定不限学历、年龄,只要有技术就可以应聘。李某经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应聘考核通过后于XX年11月办理入职手续,李某对于这次新的工作格外重视,在工作中加班加点兢兢业业,为公司克服了不少技术难关。但自李某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李某支付加班费、也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李某便找公司交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加班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燃气公司答复称李某系内退人员,按规定与李某只能形成雇佣关系,也不适用加班费和社会保险等规定。后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李某作为内退职工由原单位为其按月发放工资,但并没有办理正式的退休手续,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李某仍然是劳动法意义上的适格劳动者。因此,燃气公司与李某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经多次调解无效,仲裁委裁决燃气公司支付李某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500元并支付加班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案件评析: 内退,全称“内部退养”或“内退内养”或“离岗退养”,“这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的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是在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不过这些人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到达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单位一般也对内退设置一定的年龄界限。所以,这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的情形,一般在国企较多,主要是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主要法律依据是《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以及劳动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副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关于内退人员能否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曾存在一段时间异议期。XX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相应地,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也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具体来说,第一,新的用人单位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在停薪留职、提前退休、下岗待岗、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等情形下,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当由新用人单位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