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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材料,山东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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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材料,山东省.docx

上传人:gxngqvk 2019/2/17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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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材料,山东省.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再生育审批材料,山东省一孩生育登记是再生育审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的依据。为落实《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关于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对做好一孩登记工作制定如下规范。一、登记对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具体包括: (一)夫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属于我省计划生育管理的人员; (二)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且在我省长期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登记,并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及时与其户籍地进行信息交流。二、登记受理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实行首接负责制。三、登记时限育龄夫妇应在办理一孩《出生医学证明》后三个月内到受理地进行登记,因特殊情况逾期三个月未登记的,经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相关信息后,应予以补办。四、办理登记所需的材料育龄夫妇办理一孩出生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l、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薄或户籍证明; 3、结婚证; 4、一孩《出生医学证明》; 5、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居住证》等。五、登记工作流程(一)书面告知。具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质的机构,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书面告知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妇,在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后三个月内,及时到受理地进行一孩生育登记。(二)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认真查验育龄夫妇一孩生育登记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现场予以办理,并存储相关材料复印件或电子档案;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事项,待条件符合后及时予以办理。(三)填表。填写《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各留存一联,并向登记方出具回执联,作为一孩出生登记的有效凭证。(四)信息上报或交流。按照《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和登记方相关证明材料,确定育龄妇女信息管理地,搞好信息上报或交流工作。本规范XX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14日。 XX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在我省正式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规范有序施行,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和《修改决定》,现将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条件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夫妻,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1、一方为独生子女; 2、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 3、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二、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适用单独两孩政策的独生子女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 2、无子女的夫妻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3、夫妻生育子女中唯一存活的,且已死亡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