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嘉善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快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进一步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5〕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当前专利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上级专利专项资金; (二)县级专利项目资金; (三)其他资金。第二条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国内外专利奖励; (二)各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奖励; (三)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 (四)知识产权贯标项目补助; (五)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第三条专利专项资金适用对象: (一)在嘉善县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第二章资金内容和标准第四条专利授权奖励及发明实质审查奖励: (一)获得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00元奖励;获得国外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0000元奖励。同一发明专利只奖励1个授权国家或地区;同一单位在当年度内最多奖励5件国外发明专利。(二)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8000元奖励。(三)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1000元和600元奖励。(四)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还可按照《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5〕1号)享受省级相应的补助。上述奖励对象均指第一专利权人为嘉善县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对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权的,参照国内标准执行。第五条各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的奖励: (一)被列入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单位、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嘉兴市专利示范企业、嘉善县专利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2万元的奖励。(二)被列入嘉兴市专利示范镇(街道)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三)被认定为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四)被认定为嘉兴市中小学生(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基地)、嘉兴市中小学生(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以上称号被取消后再次申报获得称号的,不再予以奖励。第六条对实施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进行贴息补助,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方式,贴息计算时间按实际发生月份核算,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额为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40%,单个企业累计申请贴息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具体操作遵照《嘉兴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嘉科知〔2015〕104号)执行。第七条知识产权贯标项目补助: 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并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单位(企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单位、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嘉兴市专利示范企业或者复核通过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贯标通过认证的,再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奖励。第八条其他专利项目资助: (一)被省知识产权局授予浙江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