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劳动仲裁机构
1、区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科;
2、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3、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科
是区人社局的内设科室之一。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和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和咨询工作。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1年11月25日,区人民政府决定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成立成都市龙泉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区政府的议事机构,成员单位包括区人社局、总工会、人武部、工商联、政府法制办、老干局、发信局、教育局、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卫生局、经开区项目建设局、经开区发展服务局和政府法制办。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在本区注册机关登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用人单位住所地即注册、登记地在本区区域内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关系)履行地即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在本区区域内的劳动争议;
(二)区级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驻区部队(团级以下)聘用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是区人社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0名,设有一科两庭,即综合科、立案调解庭、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庭。
主要职责是承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劳动监察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差异
劳动监察,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行政机关的执法大队,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监察执法,包括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就业服务行政部门实施的检查、监察。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包括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定》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
一、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
案例1:某单位在2011年8月招聘了10名职工,入职到都要求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8名员工及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另两名员工找了各种理由故意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2月,这2人就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现有材料能够证明单位开了会强调要签订劳动合同,也尽到了一定的诚实告知义务,也给劳动者参加了社会保险。
从仲裁实践来看,目前,确有一小部分劳动者不讲诚信,有恶意创造机会,制造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然后,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双倍工资。
要注意的是:不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
其中未经劳动者授权而代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说是用人单位伪造的劳动合同,在认定上是属于未签订还是仅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