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合同变更后的法律后果.docx

格式:docx   大小:18KB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合同变更后的法律后果.docx

上传人:xiang1982071 2019/2/18 文件大小:1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合同变更后的法律后果.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变更后的法律后果合同变更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的认定【案情】 XX年10月11日,原告某服饰公司与被告某制衣公司签订加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原材料,被告加工服装,交货日期为XX年11月25日;付款方式为加工完成后30日付清。原告自XX年10月9日至XX年11月28日陆续提供原材料。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传真,称已订好货轮,要求12月5日进仓,遂要求被告于12月4日交货。被告未予答复,12月4日仅出具装货单,但未交货。12月5日,原告再次发出传真,要求被告当日交货,被告收到传真后于12月7日交货。因误船期,原告为了及时向外商供货而不至于承担违约责任,遂改用空运方式运输。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运费差价。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评析】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合同的变更后约定不明的法律适用。合同变更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合同变更的常见方式有:双方合意;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决(分为因重大误解和因情事变更);法律的直接规定。本案涉及的是当事人合意变更合同内容。以这种方式变更合同实质上就是成立新合同以取代旧合同,故而合意变更合同的程序,应该遵循合同订立时的要约承诺规则,但是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口头的方式,当然也包括行为的方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达成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但是在原合同约定的11月10日交货期限过后,原告继续提供原材料,是一种要约行为,被告收到原材料后,不仅没有提出异议,反而继续按照约定进行加工,是一种承诺行为,从当事人的行为我们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的履行期限实际上进行了变更,并且是达成一致意见的,只是对于具体的变更后的履行期限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我(转载于:写论文网:合同变更后的法律后果)国合同法对于当事人合意变更的法律规定主要规定在第77条:“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和第78条:“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但是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有两种不同的理解角度:一是合同是否变更约定不明,二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已变更无异议,但对变更后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笔者认为,这两种情况,即合同是否变更以及合同变更后的内容是什么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当事人作出的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时只具有第一层意思,有时具有两层意思,但是,无论哪种情况,法院都应当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区别不同情况对待,而不应当教条的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中去理解,在当事人均不能提供合同变更的证据或者各自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相当的时候,才应当适用第78条的规定推定合同未变更,从而有利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已无异议,只是对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上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此时若再以“合同变更的内容不明确”而认定合同未变更,则会违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也是与事实想违背的,侵犯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像在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对变更后的具体履行期限是有争议的,但是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较原合同延后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因此,如果推定合同未变更是不当的。此时应当认定当事人以就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了变更。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4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