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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格式条款,的解释.docx

上传人:xiang1982071 2019/2/18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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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格式条款,的解释.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法,格式条款,的解释浅析我国《合同法》上的格式条款定义作者:朱莅寅李倩颖摘要我国《合同法》第39条至第41条明文规定了格式合同的成立、解释和效力。适用这些规则的逻辑前提是某一合同或条款属于格式合同或条款。由于将一份合同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和认定为非格式条款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会发生重大的影响。因此,理清格式条款定义在我国法上也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德国的格式条款立法相对完善,本文通过对比较分析来理清格式条款的形式特点和实质特点,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有重要的意义。关键词格式条款一般交易条款附从性定型性作者简介:朱莅寅、李倩颖,上海对外经贸大学XX级法律硕士。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05-02 格式条款的广泛采用,是与大规模企业的兴起密切相关的,反映了现代经济生活条件的要求,成为商品经济的基本形态。1994年,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豍中首次以立法的方式提到格式合同的字样。1999年的《合同法》对如何规范格式条款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亦通过司法解释对于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进行了深一步的解释,并且在其他单行法中亦对各个行业中的格式条款进行了特别的规定,但是相对于其他国家,我国法上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还略显单薄,因此我们要通过对于其他国家的考察,来完善格式条款,使其发挥更好的作用。其他国家中,德国应该是我们最值得关注的国家,一方面是该国的格式条款立法相对完善,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中德两国在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方面存在较为深厚、悠长的渊源关系。1976年,德国制定了《一般交易条款法》,对一般交易条款的含义,一般交易条款纳入合同的程序、解释规则、效力、内容控制等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XX年1月1日,《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生效,该法将《一般交易条款法》中的实体法部分整合在内,纳入民法典,被单独列为一章,具体为第二编第二章第305至310条。在我国《合同法》第39条至41条也明文规定了格式合同的成立、解释和效力。适用这些规则的逻辑前提是某一合同或条款属于格式合同或条款。由于将一份合同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和认定为非格式条款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会发生重大的影响。因此,理清格式条款定义在我国法上也具有重要意义。一、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格式合同到《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的飞跃 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提到了格式合同,而未对它进行定义。这跟当时的历史背景有一定的关系。1994年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步形成的阶段,国有企业作为主我国《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研究格式合同则是指全部或部分内容由格式条款构成的合同,或指以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为基础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格式条款由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格式条款是由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传统合同的订立一般均依要约和承诺完成,但在这种订约方式中,合同条款不再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而是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但这并不仅仅指由合同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合同条款的情形,也包括格式条款由第三方拟定的情形。不过,无论何人拟定,这些条款都是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业己拟就的草稿,它并非与合同对方当事人磋商的结果。其次,格式条款具有定型化的特点。定型化指的是格式条款的稳定性和不变性。格式条款不区分相对人,普遍适用于所有与该条款提供方订立合同的人。一方面,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