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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doc

上传人:镜花水月 2019/2/19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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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2003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兵役登记第三章体格检查第四章政治审查第五章审定、交接与退兵第六章优待与安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四条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符合条件的,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被征集服现役。适龄公民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或者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可以缓征,但本人自愿的可以被征集服现役。第五条本市征兵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的征兵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当年的征兵命令,下达给区、县人民政府。第六条本市征兵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兵役机关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同级兵役机关、公安、卫生、教育、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平时征兵准备、征兵实施、征兵宣传、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等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征兵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宣传、新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第七条征兵宣传工作应当纳入本市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征兵的宣传工作,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所需征兵工作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第九条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兵役登记第十条兵役登记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区、县兵役机关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于当年兵役登记开始10日前发出兵役登记公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区、县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设立兵役登记站,并于兵役登记开始7日前将登记事项通知适龄男性公民。第十二条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于当年9月30日前,按照区、县兵役机关的通知,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适龄男性公民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兵役登记站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区、县兵役机关的安排,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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