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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化基地,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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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化基地,名单.docx

上传人:glfsnxh 2019/2/19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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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化基地,名单附件: XX年第一批认定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名单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情况表企业名称:通信地址: 单位负责人签字: 报出日期:20年月日表GZ-008指标解释基地内企业:指基地内所有工业及相关服务业企业数。高新技术企业:指基地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数。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指基地内经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数。经认定的骨干企业:指基地内经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数。国内上市企业:指股票已在国内股票交易市场正式挂牌交易的企业数。境外上市企业:指股票已在境外股票交易市场正式挂牌交易的企业数。营业收入超10亿元企业:指基地内年度营业总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数。基地日常管理机构正式编制人员:指基地独立管理机构所拥有的正式编制工作人员数。企业从业人员:指基地内的企业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数。基地骨干企业人员:指基地内经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中的从业人员数量。基地企业研究开发人员:指报告期内,基地内从事科学研究开发活动的人数。孵化器:指基地内有孵化功能的各类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环境。工业总产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目前工业总产值按“工厂法”计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销售,均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第二,“工厂法”的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工业总产值的内容包括三部分: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本期生产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经检验合格的已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中不包括销项税额。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亦然。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现行价格指报告期内销售产品的实际出厂价格,不包括应交增值税中的销项税额。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账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总收入:指基地内企业全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财政性资金除外)、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的总和。产品销售收入:指基地内企业全年销售全部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取得的收入。商品收入:指企业销售以出售为目的而购入的非本企业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指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