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增值税减免,总结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汇总编者按:XX年9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为困难群众兜底线救急难。会议指出,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一、中小微划分标准 1、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XX〕300号: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适用:上述第2项规定。二、增值税与营业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4、本公告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务院总理李克强XX年2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在前期国家已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减税降费力度。从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扩大到20万元以内,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四、印花税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自XX年11月1日起至XX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五、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第一条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到XX年12月31日止,对依照工信部联企业[XX]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也就是说,当纳税人购买发票时,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会对小微企业自动做出区分,免征发票工本费,用户不再需要办理其他任何手续。六、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