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儿科医疗纠纷案例剖析医疗安全注意事项1**儿科既往纠纷剖析急诊儿科季某纠纷:附院对夜间由县级医院转诊来的急诊患儿重视程度不够,未能认真分析通州人院的病历和检查报告,未能仔细进行体检特别是腹部检查(门诊病历记录很简单,未描述腹部有压痛等体征),未再进行任何实验室及影像学检查,仅拟诊呕吐、给予抗炎药物等补液治疗,输液结束后未再仔细查看患儿,也未考虑收住院观察,又无特殊交代。存在过错,与其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从附院回家约7个小时,死亡尸检:胃内有玉米粒梗阻于十二指肠较窄处,阻塞部位肠破裂穿孔,引起局限性化脓性腹膜炎,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南通大学附属医院2**患儿黄某纠纷(张某某之子),于2015年11月4日在我院顺产出生,后因口唇青紫入住新生儿室治疗,头颅CT提示颅内出血,2015年11月19日出院。半年后外院诊断:脑性瘫痪和癫痫。患儿在新生儿住院期间,医务人员未将颅内出血告知患方的沟通。也没有将颅内出血和后续可能造成的后果与家属沟通。患方接待中反复讲:出院以后才知道有脑出血,怀疑在新生儿室住院时医务人员不慎将患儿跌伤所致。3**患儿顾某纠纷,女,于2015年5月25日7:05顺娩出生,系早产活早婴,因“胎龄28+6周,生后1小时30分钟”,2015年5月25日入住我院新生儿病区,该患儿出生体重1150g,Apgar评分1分钟10分,5分钟10分,P:128次/分,R:46次/分;入院诊断:早产儿,极低出生体重儿;予以对症治疗;住院期间患儿多次出现呼吸暂停,对症治疗后缓解。2015年7月22日出院。出院时建议至上海儿童专科医院进行眼底筛查。2014年《中国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指南》:ROP筛查最早出现在矫正胎龄32周。出生孕周和出生体重筛查标准包括:,或出生孕周小于32周的早产儿和低体重儿。首次检查应该在出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1-32周开始。患儿顾芊葉胎龄28+6周出生,2015年7月22日,患儿顾芊葉出院是已经是矫正胎龄的37+1周(出生后8+1周)。存在严重沟通不充分。4**儿科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临床学科,儿科疾病的发生发展有其独特规律,诊断也有其特有的复杂性,这使儿科疾病具有误诊率高,误诊后果严重的特点。在实验室检查完善、大型检查设备先进的今天,误诊率仍然高达30%,而对于一些疑难杂症的误诊率则更高。这就要求儿科医师不但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细致的观察力。5**医疗过错认定6**案例1:鲍**生于1996年5月,以“发现心脏杂音10余年”为主诉于2007年11月12日入住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该院于2007年11月29日对患者鲍**行“室间隔缺损修补术”后出院。2008年1月15日鲍**以“左下肢疼痛3天”再次入院,诊断:左下肢动脉栓塞,室间隔缺损修补术后。给予左下肢动脉造影置管溶栓等治疗,2008年1月20日因急性左心衰死亡。市医学会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鉴定结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南通大学附属医院7**案例1:法院认为:新医一附院对鲍**在诊疗过程中两次住院病历中的病程记录、护理记录不完整。2007年11月12日“住院病人告知书”中被告知人签字为“鲍**”,2007年11月18日“手术室术前病人访视单”中患者签名为“鲍**”,入院证背面“病友及寄嘱:请您确认姓名、性别、年龄等无错后,签名确认,签字:鲍**”,该三处“鲍**”的签名字迹不一致,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十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的规定,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结合本案综合情况,附院对造成本案医疗纠纷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酌定附院承担40%的责任。南通大学附属医院8**案例2:王**出生于2012年9月8日,为试管婴儿、早产儿。2012年9月27日因“胎龄28周,生活能力低下19天,伴腹胀”至安徽省立医院治疗。2012年10月16日,该院对其行“剖腹探查术+回肠末端造瘘术”,结合术后病理诊断为先天性巨结肠。2012年11月30日,王**转入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于2013年2月4日出院。2013年2月24日,王**因“咳嗽、鼻塞2天,吃奶差半天”再次至安徽省立医院住院,入院诊断为“肺炎、败血症?营养不良、先天性巨结肠造瘘术后”,2013年3月12日14时左右办理出院手续,出院时症状及体征为“吃奶好,体温正常,体重增长,生命体征平稳”等,出院医嘱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