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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订定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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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订定准则.doc

上传人:282975922 2019/2/19 文件大小: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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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订定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動三字第091001044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3字第0970130472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第1條 本準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依本準則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告及印發各受僱者。第3條 雇主應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第4條 性騷擾防治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二、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三、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四、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五、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第5條 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第6條 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第7條 雇主處理性騷擾之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雇主為處理前項之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並應注意委員性別之相當比例。第8條 雇主接獲申訴後,得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第9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時,得通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