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职工奖惩制度为充分发挥劳动规章制度对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构建和谐企业的积极作用,制定《久恒公司职工奖惩规定》,已于2011年1月1日印发执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证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切实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久恒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本公司员工。第三条 公司职工应当遵守以下准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二)认同公司经营管理理念,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三)敬业爱岗、忠于职守,爱护公共财产,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四)学****和掌握本质工作所需的技术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文化和业务素质;(五)举止文明,关心同事,团结协作;(六)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遏制***行为。第四条 用人单位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按照以思想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思想教育与处分或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职工进行奖惩,做到奖惩分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第二章 奖励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与奖励:(一)在促进安全生产、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企业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二)在生产、工艺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有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五)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六)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七)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表扬、嘉奖。在给予上述精神奖励的同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其他奖励。按照公司规定的有关奖励办法应予经济奖励的,按有关办法执行。第七条 公司奖励发生的奖金由工资列支,纳入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第三章 惩处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给予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经常迟到、早退的;(二)有旷工行为的;(三)消极怠工,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的;(五)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七)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工作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八)利用职务或岗位之便滥用职权,违反规定,使国家和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九)犯有其他错误行为的。第十条 批评教育的形式可以为责令书面检查、直接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或书面通知整改。第十一条 对职工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降低工资档次。第十二条 处分期限和经济处罚的执行标准:(一)警告处分,执行三个月,期间停发月度奖金,减发处分当年30%年度奖金;(二)记过处分,执行六个月,期间停发月度奖金,减发处分当年50%年度奖金;(三)记大过处分,执行6个月,期间停发月度奖金,减发处分当年70%年度奖金;(四)降级处分,执行9个月,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个岗级,最高不超过2个岗级,期间停发月度奖金,停发处分当年的年度奖金;(五)撤职处分,执行12个月,按撤职后重新确定的岗位核定工资,期间停发月度和年度奖金;(六)留用察看处分,执行1-2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奖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留用察看期满后,考核合格的,按重新确定的改为核定工资。(七)累计旷工3天及以内的,除按用人单位工资方案扣减旷工天数工资外,6个月内停发月度奖金,停发处分当年的年度奖金。累计旷工超过3天的,12个月内停发月度和年度奖金。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各单位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一)出现公司现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规定应予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二)供电企业职工窃电、内外勾结协助他人窃电或通风报信的;(三)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职、渎职及重大过失的;(四)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严重妨害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五)一次侵占或故意损坏设备物资价值在500元及以上,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六)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七)拒不服从单位工作分配及组织管理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为外单位工作的;(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一)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上述情形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若用人单位对该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而约定了服务期,用人单位有权同时要求职工按照服务期未满期限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