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福建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第三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设区市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第二章考核申请第四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条件胜任中医诊疗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省内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第六条在省内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即201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第七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在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除在指导老师指导下进行理论学习外,还要求每周(法定长假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少于一天(),五年累计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少于二百五十天。同时要求认真做好每一次跟师学,每季度至少撰写一篇不少于一千字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或指导老师的临床经验整理,指导老师应予批阅、指导,批语须在一百字以上。以上材料应标明撰写时间,申请考核时作为跟师学习、实践活动的证明材料提交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第八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应与指导老师签订跟师学习合同,经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公证,并经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及当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完成公证及备案)。跟师时间五年,起止之日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计算。因特殊情况不能连续跟师满五年,或每周跟师实践时间达不到要求的,可以更换或增加指导老师,并重新签订合同及公证、备案,但指导老师的专业必须保持一致。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或先后师承多个指导老师的,所有指导老师都应符合前述条件。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第九条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的医师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为福建省内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二)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后注册执业满十年或者具有中医类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与被推荐者专长范围相关或相近,并且对被推荐者的专长比较了解;(四)每名医师当年所推荐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不得超过二名。第十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长期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所在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原则上在近期实践所在地(须实践满半年)或者实践时间最长的县级行政区域提出申请。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学习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包括师承学习人员基本情况、医术专长综述、五例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指导老师基本情况及意见、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大陆居民二代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复印件;(三)指导老师和两名推荐医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四)按要求经公证及备案的跟师学习合同;(五)根据第七条规定,连续跟师学、心得体会、指导老师批语);(六)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第十二条已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