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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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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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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政发〔2006〕3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侨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沉湖林业科技示范区,仙北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天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积极稳妥地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切实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天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及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疗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农民自愿、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理顺体制、高效运作,封闭运行、基金安全,强化监管、控制费用的原则。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市办、市乡(镇、办、区)共管体制,以市为单位管理大病住院统筹,以乡(镇、办、区)为单位管理门诊医疗。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乡(镇、办、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以下简称村合管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市合管会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市卫生、财政、民政、农业、审计、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报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卫生局为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其它成员单位按照部门有关职责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第六条市、乡(镇、办、区)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编58人,其中市合管办8人,乡(镇、办、区)合管办50人,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乡(镇、办、区)合管办为市合管办的派出机构,办公地点设在乡(镇、办、区)卫生院。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以下简称合管科),接受市合管办的领导和管理。第七条市、乡(镇、办、区)、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主要职责。(一)市合管办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2、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3、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4、制定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编制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5、做好市内外医疗费用的核销和监督管理工作; 6、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卡、证、表、册; 7、为参合农民提供咨询服务; 8、负责对乡(镇、办、区)合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9、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10、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水平的审查和监管; 11、定期向市合管会报告工作,落实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二)乡(镇、办、区)合管办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2、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3、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填写、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证; 4、负责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与补偿工作,对在当地和市外住院的医疗补偿凭据进行初审,按规定核销和补偿; 5、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建立健康档案,为农民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服务; 6、报告、公布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 7、对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8、落实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三)村合管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2、监督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和村民的就医行为; 3、对本村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4、协助组织农民参加体检和建立健康档案。第八条市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市纪委书记任主任,纪检、监察、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农民代表为成员,其中农民代表比例不低于20%。主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卫生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户口在本市辖区内的农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均可以户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