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规范教学环节,保证研究生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课程教学要着眼于对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需要,必须坚持课程学习与论文工作并重的原则,在课程设置上要体现本学科硕士生和博士生应具有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结构的基本要求,处理好博士生课程与硕士生课程、硕士生课程与本科生课程的衔接。
第二章课程开设
第三条必须按照《南京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南京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开设课程,由主讲教师制定或牵头制定完成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注明在学习期间要求研究生完成的必读文献。授课教师原则上必须按照制定的教学大纲授课。
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的中英文名称、总学时、学分、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授课范围及对象、教学方法、考核方式、教材情况、预修课程、参考文献、主讲与协讲教师(两名以上)等。
第四条增设新课需由开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附后),由所在学科点点长召集该学科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3-5名教师论证会议,形成书面材料,经学科点点长签字后,交校学位委员会分委会讨论通过,经该学科所在学院院长签字后,连同撰写好的课程教学大纲(含参考文献和必读文献),在课程开出前三个月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条现有课程的修改、修订参照“增设新课”程序执行。
第六条在规定的时间内开设的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拖延。
第七条对于选修课程,如果选课学生人数在5人以下(含5人),本学年暂停开设此课,可与下一届选修此课的研究生一并上课。如连续两届均无人选修的课程,应从课程目录中取消该课程。
第八条对于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研究生,要补修相关基础课程或其它课程。其补修课程硕士生应为本专业大学本科必修课程。博士生应为本专业硕士生必修课程。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第九条我校研究生经导师、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选修研究生院确认的其它高校课程,学校承认校外学分。在研究生学习过程中,如对方需要交纳旁听费等费用,由导师或研究生本人支付。
第十条各学院应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以前,将各学科下学期将要开设的研究生课程以及任课教师报研究生院培养处,统一编排研究生课程表,于学期结束前送至各任课教师。
第三章任课教师
第十一条任课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养,为人师表,能正确引导、培养学生。
第十二条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应从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中选聘。我校在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应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无特殊情况不应拒聘。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由相关学院、学科负责安排,为保证教学效果,同一任课教师在同一学期内所担任的研究生课程一般应在三门以下。
第十四条在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讲授的同时,根据本学科的实际情况,采用适合研究生层次的教学方式、方法,注重对教学内容的更新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提倡使用开放式、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的教学方法,增加研究生与任课教师的课堂交流,激发研究生的创新思维。
第十五条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按照研究生院安排的课表进行,按照确定的时间、教室履行教学任务,不得任意更改,不得缩短学时。若需变更教学地点或时间,必须预先向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调、停课登记表》,并及时通知到每一位听课学生。
第十六条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计划学时授课,但根据课程性质,某些课程可由任课教师安排部分自学内容,但自学学时不得多于该课程总学时的1/3,且自学必须是有指导、有任务、有检查地进行。
第十七条如因出国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停课、调课或更换教师的课程,必须提前20天向各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提出书面申请,经该院院长签字,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同意、备案。
第十八条如因师资力量限制不能开出的课程,学院可以聘请校外人员担任我校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由学院将聘任教师报到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研究生院负责对其进行教学质量评估。
第十九条研究生课程教学提倡使用外语或双语教学,鼓励引进、使用国外原版教材。
第二十条每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有义务参加研究生学术论坛。研究生学术论坛由各学院协助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由于任课教师教学效果差,致使实到听课人数低于应到听课人数的二分之一且学生要求更换任课教师的,学院、系应及时更换教师,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
第四章课程学习
第二十二条硕士生、博士生的课程学习均实行学分制,课程学习的具体学分要求按照《南京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南京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服务平台》,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网上选课、退课及补选课。已正式选课但未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