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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bai1968104 2019/2/21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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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无名合同举例实例案例分析也谈《精神病患者能否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发布日期:XX-03-02文章【案情】 XX年,赖某与张某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张某因残疾,无劳动能力。婚后赖某患病入院治疗后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赖某的父亲因无力承担儿子儿媳的生活开支,且赖某时会对张某实施暴力,故以赖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分歧】第一种意见为:不能。因为离婚属人身关系范畴,原告赖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其父作为原告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离婚,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告主体不适格,但可以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第二种意见为:能。因为赖某患有精神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是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起诉离婚。【管析】原文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详见原文。笔者也同意第二种意见,但对理由补充完整如下: 1、笔者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精神分裂症患者不一定就是无行为能力人,她可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能在某些时候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但既然原文在分析案例时已经把原告定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笔者就认为本案中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既然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为其设定监护人。原文作者认为原告父亲就是其监护人,笔者有不同看法,《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据此可知,监护人的设定是有顺序的,即配偶为第一顺序,本案中,张某应为赖某的法定监护人。在张某的监护资格没有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情况下,其他人不能取代其监护人的地位,行使监护权。因此,本案中赖某之父依法不具有监护权,赖某之父无权代理赖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赖某之父应当先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赖某丈夫张某的监护权,然后再以监护人的身份代女儿提起离婚诉讼。酒后代驾因操作不当导致车主高档车受损,代驾公司是否应该赔偿维修费发布日期:XX-03-01作者:李英俊律师酒后代驾合同法律性质的认定【案情】 XX年10月1日,李某参加一个朋友的结婚喜宴。宴会上,李某喝了两杯白酒,不胜酒力的他本想打车回去,但考虑到第二天取车不方便,就打电话联系了兴运代驾公司。兴运代驾公司与李某签订酒后代驾合同,并指派司机王某为李某代驾。王某对李某的高档车不太熟练,在途中由于操作不当,将车撞到路边的水泥杆上。为此,李某花费了2万元修理费。李某向兴运代驾公司和司机王某索赔遭到拒绝后,将兴运代驾公司和王某告到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兴运代驾公司辩称,是李某雇佣司机王某代驾,他们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李某的汽车受损和自己没有关系。司机王某辩称,自己是受兴运代驾公司派遣,代驾行为属职务行为,自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李某与兴运代驾公司之间订立的酒后代驾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兴运代驾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为雇佣合同。理由是兴运代驾公司在行车过程中听从车主李某的安排和指挥,代驾司机王某通过自己的技能和经验完成李某所要求的代驾任务,故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兴运代驾公司在代驾过程中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不用承担2万元修理费。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兴运代驾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为委托合同。因为兴运代驾公司以取得报酬为目的,接受车主李某的委托,以自己的行为完成委托事务,在提供代驾服务的过程中有义务保证李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代驾过程中,因司机王某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兴运代驾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由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中并无酒后代驾合同,酒后代驾合同因其在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与典型合同有明显的区别,但又具备典型合同的特征,是一种独立的新型的无名合同。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理论界存在着三种意见:一是吸收原则,是指合同主要内容吸收次要内容;二是结合原则,是指分解各种无名合同的规定,寻求其法律要件,以发现能适用的法律并加以调和统一;三是类推适用原则,是指比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法规或立法意图、法理精神,以准确对案件作出裁判。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类推适用原则,我国司法实践中也采用这种原则。本案中,李某与兴运代驾公司签订的代驾合同为无名合同,无法直接适用合同法关于有名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