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8
文档名称:

无权处分,合同无效.docx

格式:docx   大小:24KB   页数:1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无权处分,合同无效.docx

上传人:bai1968104 2019/2/21 文件大小:2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无权处分,合同无效.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无权处分,合同无效论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有效摘要无权处分的合同曾经规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买卖合同解释规定出台后,无权处分的合同为有效合同。这里面蕴含深刻的法理,强调合同的相对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紧密相关。当然,新的规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关键词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善意取得法律后果作者简介:张业英,法学硕士,新疆财经大学经济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理论基础。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7-02 在买卖合同解释出台之前,依照《合同法》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XX年出台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是说,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有效的。这一规定是科学理性的回归,与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合同的相对性相一致,有助于更好的解决实践中合同无权处分的问题。一、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四:一是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四是标的的确定和可能。①这里讨论的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有缔约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并且出卖人合法占有标的物,只是没有处分权的合同。对买受人来说,“标的的确定和可能”是可以实现的,因此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无权处分的权指的是所有权,是物权;而合同是债权,两者不能混为一体。所以,无权处分不阻碍合同的生效。二、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比原规定更为科学关于无权处分的合同,原来的规定是“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在订约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处分权人不能取得处分权或权利人不予追认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不适用善意取得。”②即是说,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但是此规定只是为了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来作为特例另外规定的,在整个合同法体系中不太符合法理。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破坏了合同的相对性摘要:本文通过对《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检讨,认为该条规定未能兼顾权利人与相对人利益的平衡,不利于交易安全,进而在比较域外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认为我国立法应规定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合同。关键词: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合同法》第51条自该法颁布实施以来,针对该条规定是否意味着我国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及该条与《合同法》150条的协调问题,论者蜂起,见仁见智,产生了严重的意见分歧[1],在《物权法》颁布后,关于51条是否采纳物权行为的争论已尘埃落定,但是,对该条规定在权利人与相对人间权利配置上存在的严重失衡,以及该条规定适用可能危及交易安全等问题,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2]。因此仍有进一步检讨的必要[3]。一、《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检讨《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该条规定,“依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出卖他人之物,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反之,权利人不追认并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4]本条规定赋予了权利人的追认权却未规定行使追认权的期间,且未如第48条、第49条规定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本文认为,这种严重偏惠权利人的权利配置将导致以下两个方面的不利后果:忽略了对相对人,特别是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保护;显然,《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使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完全由权利人根据其利益子以确认”,“给予权利人极大的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5]对于这一事关相对人重大利益的合同,《合同法》未规定相对人享有第48条、第49条规定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因此相对人没有任何权利主动终止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只能听任他人的决择,“这固然对真正权利人的利益的保护有利,但对第三人却欠缺保护。”[6]同时,该条规定的预设是权利人会主动行使追认权,实际上,权利人因被吊销执照、陷入公司僵局等诸多原因,未必皆如立法者所料。比较极端的例子是,当无权处分的标的物未交付占有或变更登记时[7],权利人并无行使追认权的激励,一旦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追认权,由于合同效力未定,善意相对人既不能请求无权处分人交付标的物,也不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更不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善意相对人的履行利益甚至信赖利益都不能得到保护,处于进退维谷、求救无门的境地。导致合同效力悬而未决,法律关系持久不能确定,危及交易安全。现代社会,出现了所谓的泛商现象,大量的商事交易不可能均以现物交易的方式进行,买卖在途货物甚至他人之物,在所难免。而《合同法》采民商合一体例,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未定,等于宣告大量的商事合同效力未定,此必将危及交易安全,也违背常理。更有甚者,《合同法》针对权利人的追认权[8],并未规定权利人行使的期间和逾期行使的后果,因此当权利人保持沉默时,必将导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