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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有关工时的规定有哪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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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有关工时的规定有哪些.doc

上传人:zbfc1172 2019/2/22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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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答:国家层面有关工时的规定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7月5日颁布,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23号令,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199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令第174号修订);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1994年12月14日发布、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劳部发[1994]503号);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6)《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劳动部1997年9月10日发布实施);7)《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1995年8月4日发布实施);8)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9)《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动部1995年3月26日发布,1995年5月1日实施)。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各地方政府在执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时,也纷纷出台了许多相关的具体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在处理有关工时的具体事务时,也要参考地方性规定。目前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分为三种工时制度:1)标准工时制即劳动者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在每日八小时或者每周四十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都属于加班,用人单位都应该按法律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加班工资。2)综合计算工时制它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应按以月、季、、500小时/季、2000小时/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加班工资。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工作日正好是双休日的,属于正常工作,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工资。3)不定时工时制这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