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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补偿办法.doc

上传人:雾里看花 2019/2/22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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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补偿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农村集体征地补偿   按照《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148号)及《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京国土征[2004]230号)的规定,确定征地补偿费标准,每亩补偿8万元。 (二)临时占地补偿  此次北京市六环路西线工程占地均为征地,如果实际发生临时占地情况,每亩耕地给予一年(两季)青苗补偿(每季600元/亩,一年1200元/亩);给予两年地力恢复补偿(1200元/亩/年,2400元/亩/2年)。 (三)地上物补偿  1、地上附属物补偿按评估机构作价给予补偿。  2、各类树木、苗圃的补偿按评估机构作价给予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对违反上述规定在基本农田上抢栽抢种树木、苗木的,按照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其抢栽抢种的树木、苗木,不予补偿。 (2)在一般农田、规划林地上种植的树木、苗木,如符合《北京市绿化造林、育苗适宜栽植密度表》确定的栽植密度,参照《〈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补偿。超过相关栽植密度的,其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3)在第一次实物拆迁调查后新栽、抢栽的各类树木、苗圃不予补偿。 (四)村民三十年土地延包补偿  按照未履行年限(1200元/亩/年)给予补偿。 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一)大马村、果各庄村、北刘庄村、大苑村、庙耳岗村、芦上坟村、辛庄村村域内住宅房屋的拆迁按重新审批宅基地的办法安置。 (二)重新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在按拆迁正式房屋补偿的基础上增加安置补偿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按照现有宅基地认定面积计算。 (三)宅基地面积的补偿认定和安置认定  拆迁补偿和重新审批宅基地安置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必须经过合法批准,补偿和安置对象为宅基地合法使用人。 1、以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没有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按原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农村老宅基地面积标准和日期界限的通知》(京土通[1991]25号)执行。认定新老宅基地,以1982年底为限,以前为老宅基地,以后为新宅基地(下同)。 2、(267平方米),。,其地上建筑物有合法批准手续按照评估标准给予补偿,无合法批准手续的不予补偿。 3、(200平方米),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4、新、老宅基地认定方法:以相关批示为准,被拆迁住户经房屋拆迁部门对住户、户口登记记录、宅基地批准事件进行调查后,将调查结果返回村委会,再由村委会统一报到镇政府,经镇政府村镇建设科核实后出具证明,并在村委会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交由评估单位作为评估作价依据。 5、一户有多处宅基地(含两宅),但又不符合新申请宅基地条件,拆迁时只按规定和标准安置一处宅基地,其他宅基地只给予拆迁补偿。 6、户口在拆迁范围内且有住房的人员,但不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也不是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家庭成员(直系血缘及配偶),只给予拆迁补偿,不再新安置宅基地。 7、在拆迁范围内购买房屋,户口不在拆迁所在村的或者户口在拆迁所在村另有宅基地的只给予拆迁补偿,不再新安置宅基地。 8、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分别立户的按一户宅基地安置。 9、被拆迁户拆迁前同一院、同家庭成员(直系血缘及配偶)中,有两个以上子女,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