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没有签书面形式合同就发货.docx

格式:docx   大小:20KB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没有签书面形式合同就发货.docx

上传人:kang19821012 2019/2/22 文件大小:2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没有签书面形式合同就发货.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没有签书面形式合同就发货有限公司送货单电话:传真:送货单号: 客户名称:送货日期:年月日备注: 本单经签收后,即视为验收合格,并作为欠款凭据。签收人对单据中的总金额确认无误,并愿意对买方支付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买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逾一日,需向卖方支付总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货款未付清或票据未兑现前,卖方有权停止出货,买方不得有异议。买卖双方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时,应提交卖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已认真阅读以上备注事项并同意共同遵守。送货人:客户签收: 未签订书面合同时技术开发合同内容的确定——评成都友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申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在未签订书面技术开发合同的前提下,一方当事人如果提出了明确详尽的要约,且双方均认可已按照要约内容进行了技术开发,则双方形成合意并已建立合同关系。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由于该技术开发合同的特殊性,在划定合同履行范围时,应以合同中关于软件功能和效果的约定来确定当事人缔结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情介绍】成都友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友嘉通信)诉称,申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申蓉汽车)于XX年底与其联系并希望其开发汽车经销商管理系统软件。由于申蓉汽车之前与其它公司就该项目签订合同且未到期,故提出暂缓与友嘉通信签署合同,友嘉通信同意先行开发实施。友嘉通信于XX年6月完成涉案软件的初步版本并交由申蓉汽车测试,并持续不断进行功能调整和更新至今,实际开发了448个模块,履行范围超出了合同原本约定的169个模块,并已投入360万元的开发费用,而申蓉汽车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故友嘉通信请求其支付定制开发软件项目费及后续项目服务费共计360万元。申蓉汽车辩称,友嘉通信于XX年3月向申蓉汽车发出要约,愿以49万元包干价进行软件开发。后双方就此开始合作,但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经合作开发,涉案软件目前仅在申蓉汽车的三家店进行试用,且一直处于调试阶段。涉案软件开发的内容基本在原要约合同内容之中。在开发过程中,双方未变更口头约定。XX年9月开始试用后,友嘉通信提出收取一定报酬,但其报价过高,与其要约价49万相差甚远。申蓉汽车无法接受,只能按照原口头约定在49万元的范围内酌情考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未签定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友嘉通信即开始为申蓉汽车开发涉案ERP系统软件。ERP系统软件开发项目对开发系统的企业有较高的技术要求,故双方在合作之前必定有沟通和洽谈,合意的形成显然不是光凭口头约定就能达成。另外,友嘉通信也认可前期开发是按照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故法院认为,双方虽未在技术开发合同文件上签字,但不能证明有其它约定存在的情况下,该合同构成双方履行合同的唯一依据,其所记载的内容即为双方的合同内容。而关于软件开发费用的确定,法院认为,判断合同是否超额履行的前提在于划定合同范围。涉案合同文本除了在合同附件三的报价单中以具体列举方式提到了软件项目、模块、功能项的价格外,还在合同附件二的第五部分以更详细的方式约定了ERP系统能够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技术合同约定的软件的功能和效果确定合同履行范围。法院遂判决四川申蓉汽车按照合同文本约定的价格支付技术开发费用及项目服务费共计万元。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