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清退合同制警察.docx

格式:docx   大小:16KB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清退合同制警察.docx

上传人:miao19720107 2019/2/22 文件大小:1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清退合同制警察.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清退合同制警察实****警察在具备下列条件下可能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一是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或者是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二是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三是在具体的执行职务过程中。史卫忠:关于实****警察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问题,对于本案的定罪来说,的确有影响,如果被告人魏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不存在假冒的问题。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一直存在很大的分歧,刑法对此规定的比较简单,只是规定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许多从事公务的人员身份就不好界定,比如在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证监会的人员等等。还比如在国家机关中没有编制的人员、聘用的人员、合同制的人员都可能在从事公务。对于这些问题,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从这些解释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共同的结论,就是如果这些人在依法从事公务期间,就可以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处。因此,对这些人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主要看其具体从事的事务。实****警察如果是在警察带领下从事公务就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从本案来看,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范畴,所以不应当认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史卫忠:抢劫罪中的暴力方法,是指对人身实施强烈的打击或者强制,以排除或者压制被害人的抗拒+抢劫罪的胁迫方法,是指以当场即时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不敢抗拒。敲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利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某种弱点、困难、隐情或者要求,用恫吓、要挟等方法进行威胁,迫使其交出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另外,两个罪名在“暴力相威胁”上区别有点:一取财行为是否仅限于当场,抢劫罪的“暴力相威胁”后劫取的财物的行为必须是在当场,而敲诈***罪“暴力相威胁”后要索取财物不限于当场,事后也可以+二是“暴力相威胁”的暴力是否会马上实施,抢劫罪的“暴力相威胁”,如果被害人不听从就会马上实施,而敲诈***罪的“暴力相威胁”,暴力则可能不会马上实施,而是以将来会实施相威胁。本案中,四名被告人所采取的手段具有一定的暴力性、胁迫性,但与抢劫罪所要求的当场可能实施的暴力、胁迫相比较,其威胁程度稍轻,紧迫性稍缓,并不具有造成被害人恐惧、进而不敢反抗的作用。他们所实施的一定程度的殴打和搜身行为,主要不是针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而是要强化其“要挟”的力度,以便能更顺利地从被害人处获取财物。所以,他们的行为符合敲诈***罪的构成要件。史卫忠:招摇撞骗,其行为本质上仍然属于骗的性质,即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身份的信任,使被害人“自愿”向其交付财物或者其他非财产性利益。结合本案的特征,四名被告人冒充警察,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负担。被害人虽然交付了钱物,但完全是在心理受到强制下所实施的被迫行为,是怕警察处罚,不是自愿,显然不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本质特征。因此,本案中的四名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