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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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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docx

上传人:一花一叶 2019/2/23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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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葛某故意***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本人的心情非常沉重,就像今天的雾霾天气一样!我们看到本案被害人正当壮年,正值承担养老育幼责任之时不幸离世,所带给其整个家庭的损失和悲伤可想而知。辩护人对此深表同情!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作为辩护人又不得不以理性、客观的态度对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认真的分析,以履行辩护职责。这一履行辩护职责的过程难免有让被害人亲属可能难以接受的意见,希望给予理解。辩护人认为,法庭调查表明本案关键证据是相当完整、清晰的,这一关键证据就是监控录像。这一监控录像记录了事件的全过程,且清晰度相当高。应当说有着这样完整清晰的直接证据足以给本案公诉方的指控提供极其方便的条件。可能正因如此,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相当简洁明了。起诉书认定“双方因言语不和,范某拳击葛某头面部,葛某遂从左侧裤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捅刺范某勇胸部两刀,后范某勇用砖块砸向葛某腿部,葛某再次持刀捅刺范某勇胸部、臀部等处数刀,致其死亡”。简言之,指控事实是“言语不和——范拳击葛——葛刺范——范砸葛腿——葛再刺范——范死”。这样的事实无疑已经符合故意***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所幸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判决被告人有罪的必要前提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起诉书指控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吗?对关键证据的解读客观公正吗?首先,让我们看一看所谓“言语不和”。纵观全案证据,有关“言语不和”的证据仅存在于证人范某平(被害人范某勇的哥哥、参与共同侵害被告人的当事人之一)的证言之中。其2013年5月8日第一次证言中称“当时我走在最前面,我哥哥范某勇走在中间,葛某走在最后,范某勇和葛某发生了口角,具体两个人说什么我没有听清楚,突然我听到我哥哥说我被他捅了两刀”。2013年5月13日第二次证言称“我哥范某勇和葛某之间可能有口角,反正我同葛某之间不曾说话,我当时就没有注意这些情况”。2013年8月19日第三次证言称“到门外葛某的车子旁边我哥范某勇同葛某之间就发生争吵,具体吵的什么内容我没有听清楚,我听葛某说了句我怕你啊,然后看到我哥冲向葛某,我也跟着过去,我没有看到我哥打葛某”。上述证言显然相互矛盾:第一次证言称发生了口角,说什么没听清楚;第二次证言称可能有口角,没有注意这些情况;第三次证言称发生争吵,吵什么没听清楚,听被告人说我怕你啊。既然可能有口角就是没有听到言语冲突,发生口角只是猜测。发生口角就是听到言语冲突,听到言语冲突就应当知道争吵内容,而其又称没有听清楚。既然没有听清楚又为何仅听到被告人说我怕你?该证人证言中其他内容也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第一次称发生了口角,突然听到被害人说被捅了两刀。而我们看到监控录像中在被告人刀刺被害人前,被害人和该证人一起追打被告人,被害人砖砸被告人;第二次称没有看到被害人先动手打被告人,而监控录像中该证人紧跟在被害人身后的时候,看着被害人拳击被告人;第三次还称没有看到被害人打被告人。公诉人认为,该证人证言有关“言语不和”有证人鞠某的证言和监控录像佐证。然而,证人鞠某的证言称“我不知道他们之间有没有在打架之前说什么话”。监控录像中并没有记录声音,也根本没有能够证明双方言语交流的画面。这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