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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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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试行办法.doc

上传人:fy5186fy 2015/10/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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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试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占用挖掘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面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的占用、挖掘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行道是指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以及与机动车道同一平面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混合道路。
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指除桥梁和隧道外,已实施的规划城市道路路缘石至道路红线边缘范围内的人行专用的城市道路,包括与人行道同平面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为准。
第四条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并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城市道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经许可占用、挖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城市道路除按法定程序变更城市规划功能外,不得永久性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城市道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城市道路和影响城市道路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城市道路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道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车行道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有关车行道占用、挖掘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许可管理、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工作,并由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各区承担车行道占用、挖掘管理职责的相关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车行道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车行道占用、挖掘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许可管理、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工作。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人行道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有关人行道占用、挖掘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许可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各区承担人行道占用、挖掘管理职责的相关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人行道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人行道占用、挖掘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许可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人行道占用、挖掘的行政处罚工作,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人行道占用、挖掘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十条市、区建设、公安、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工商、质监、环保、水务、林业园林、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市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城市道路主干道的车行道和桥梁、隧道等重要设施的占用、挖掘,由市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许可;市城市管理部门划定的重点人行道和跨区人行道的占用、挖掘,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实施许可;其他车行道、人行道的占用、挖掘由项目所在地的区车行道、人行道管理部门实施许可。
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需要,分别依法划定和调整重点城市道路和重要设施的范围,调整市、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管理范围和许可权限,但不得违反本市有关简政强区事权下放的规定。
第十二条市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区车行道、人行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许可的原则,严格审核占用、挖掘面积,尽量避免挤占道路资源;严格审核施工作业时间,尽量避免交通高峰期拥堵、晚上扰民等现象。
原则上禁止横破城市道路主、次干道埋设各种管线;地下管线施工穿越城市道路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施工技术;纵向挖掘的,应当根据各类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
第十三条同时涉及车行道和人行道的占用、挖掘许可,由市交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实行联合会审。
市城市管理部门实施人行道占用、挖掘许可,涉及开设路口的,应当召集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联合会审。
占用、挖掘许可事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交通疏解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交通安全审核意见;申请事项影响绿化或绿化设施的,由林业园林部门出具相关审核意见;申请事项影响供排水设施的,由水务部门出具相关审核意见;申请事项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由建设部门出具相关审核意见。
区车行道、人行道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联合会审制度按照本条前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市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子政务建设要求,积极推进统一的车行道、人行道占用、挖掘许可电子政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车行道、人行道占用、挖掘许可事项网上受理以及市、区两级的联网许可。
第十五条市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区车行道、人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