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中必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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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5日信息来源:镇江市丹徒地税局作者:许建国字体:【大中小】
2008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税收征管法列入了2008年~2012年的5年立法规划中的第一类立法项目,这充分说明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正在不断地加以完善和规范。为此,笔者就修改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期限、权限、界限等问题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一、关于明确有关期限的问题
(一)明确责令限期改正和责令改正的期限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分别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帐薄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完税凭证管理、以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等行为的;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规定在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照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的;对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对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范围和税款入库级次,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等等。税务机关在对以上税收违法行为给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时,必须经过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改正的法定程序。但是,在现行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或最长期限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使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中随意性较大,有的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只有1-2天,有的则放宽到1-2个月。因此,建议在修订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应明确责令限期改正和责令改正的期限,其最长期限可参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责令缴纳或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的规定,避免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随意性。
(二)明确公告送达处罚决定的生效期限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送达税务文书时,对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在采用的细则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同时,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列举的税务文书包括《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税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范畴,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精神,征管法实施细则作为行政法规规定公告送达的生效日期30日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60日不一致时,则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因此,建议在修订征管法实施细则时,将税务机关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生效日期由30日改为60日,使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