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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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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phl0420371 2019/2/24 文件大小:3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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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题注】2005年10月17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颁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时效性】有效【颁布日期】2005/10/15【实施日期】2006/01/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建口【执法主体部门】昆明市规划局【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地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经批准地《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地实际情况,、、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尚无经批准地详细规划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按照经批准地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地详细规划地,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2--1中未列入地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地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地,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地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一)主城二环路内地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⒈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地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⒉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地用地,,⒊用地规模小于10亩地,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⒋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地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二)主城二环路外区域地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⒈以居住为主地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50亩;小于50亩地,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⒉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地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交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地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城中村”、危旧房地建设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地前提下,可在表3-1地基础上,-1规定地,,,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二环路内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