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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61014
【实施日期】 19961201
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四章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
第五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
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
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
、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四)负责办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和开工手续;
(五)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的造价进行管理;
(七)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
(八)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
行竣工验收;
(九)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的管理,定期培训建筑从业人员,不断提高其素质。对重要岗位的
建筑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章名】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
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资质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
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
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进行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的
,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
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在规定
期限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