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第一章适用范围一、为规范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及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二、《管理规定》适用于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和审核管理的各级机构和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称审核员)。三、《管理规定》明确了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和审核管理的各级机构以及受审单位、审核组和审核员的相互关系。四、《管理规定》明确了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引用文件《管理规定》引用《办法》有关内容构成其条款。当《办法》被修订时,《管理规定》将引用《办法》的最新版本。第三章术语与定义除下列定义外,《管理规定》的专用术语与定义同《办法》及其所引用的术语与定义相一致。观察项:系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有违《办法》的现象或问题,其性质或其原因难以确定,但如任其发展将会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受审单位应对其予以特别关注,采取措施控制其发展。第四章审核依据和目的一、审核依据:(一)《办法》;(二)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三)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二、审核目的:(一)确定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情况是否符合《办法》,以及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和有效文件所规定的要求:(二)为受审单位提供可靠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的信息;(三)确定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有效性、充分性和持续性,为受审单位提供改进其质量管理体系的机会;(四)第二方审核作为强制手段,为确定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否被认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以下称《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及该证书是否持续有效,提供作出结论的依据。第五章审核机构及审核员一、审核机构(一)审核机构的组织形式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具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检验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大连、天津、上海、广州、武汉船舶检验管理处是执行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机构(以下称审核执行机构)。(二)主管机关的职责:,制定和修改该项工作的有关规定;;;《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三)审核执行机构的职责:;,组成审核组、指定审核组长并安排审核组实施审核的有关事宜;、报送、分发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报告;,对其《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进行年度签注:;《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二、审核员:(一)审核员资格:、法规、规定等文件资料;《办法》、《管理规定》和2000版ISO9000族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