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
(沪房地资拆[2004]286 号)
各区县房地局: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房屋拆迁的实际情况,制订《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现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房地资源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 00 四年六月十日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结合本市房屋拆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因拆迁当事人就搬迁期限、补偿安置标准、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定。
    拆迁当事人系指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第三条( 裁决申请)
    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应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 县) 房地局( 以下简称裁决机关) 提出申请。
    第四条( 拆迁人提交资料)
    拆迁人申请裁决需提交以下资料:
    ( 一) 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
    ( 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指营业执照、法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三) 被拆除房屋的权属及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房屋评估报告:
    ( 四) 对被申请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方案;
    ( 五)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相关证据资料( 包括协商记录) ;
    ( 六) 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拆迁人首次申请裁决时,还需提供拆迁基地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占拆迁基地总户数的比例数。
    第五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交资料)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申请裁决需提交以下资料:
    ( 一) 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
    ( 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三) 房地产权属证明或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
    ( 四) 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裁决申请书内容)
    裁决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所;
    ( 二)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 三) 申请裁决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 四)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日期。
    第七条( 裁决听证)
    裁决机关收到拆迁人的裁决申请后,应当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占拆迁基地总户数的比例进行审核,对已达成协议不足 20 %的,裁决机关应当在受理裁决前就该拆迁基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组织听证。裁决机关应当通知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代表参加,还应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员参加。
    第八条( 裁决受理)
    裁决申请资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举行听证之日起 5 日内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