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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zgs35866 2015/10/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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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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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保障国有这、省市重点工程和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支持、配合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认可证。
第八条拆迁人提交的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方式;
(二)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三)拆迁人拟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
(四)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五)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保护措施。
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人;
(二)拆迁范围;
(三)拆迁期限;
(四)拆迁后的土地用途(含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号)。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拆迁人应当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拆迁方案予以公布;拆迁人不公布拆迁方案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必须停止施工。拆迁人应当就该在建工程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对该在建工程的补偿范围,以经证据保全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二)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就上述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1超过年;拆迁人需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必须在暂停期限届满前30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批准的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准予延期的,只在原房屋拆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