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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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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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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工作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工作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领事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以及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外的正当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领事机构(以下称驻外领事机构)和领事官员履行领事职责的行为,适用本条例。
驻外领事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负责领事工作的部门、总领事馆、领事馆、领事办公室以及受外交部委托从事领事工作的其他驻外机构。
领事官员包括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随员等在驻外领事机构从事领事工作的驻外外交人员。
第三条驻外领事机构和领事官员履行下列领事职责:
(一)发展双边领事关系,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驻在国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调查研究并报告驻在国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三)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领事保护;
(四)在驻在国办理有关国籍申请、签证、护照和国际旅行证件的签发、婚姻登记、公证等方面的事项;
(五)国家交办的其他领事事项。
第四条驻外领事机构和领事官员履行领事职责,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和驻在国法律。
驻外领事机构和领事官员依法履行领事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国家保障领事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五条驻外领事机构和领事官员应当在领区内履行领事职责。在特殊情况下,经驻在国同意,驻外领事机构和领事官员可以临时在领区外履行领事职责。
经外交部批准,并经驻在国和第三国同意,驻外领事机构和领事官员可以在第三国履行领事职责。
第六条国家依法维护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外的正当权益。
在外国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所在国法律,尊重所在国宗教信仰和风俗****惯,自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条驻外领事机构应当及时了解驻在国政治局势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情况,适时发布提示、警示等指导性信息。
驻外领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驻外领事机构应当公布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第八条驻外领事机构受理在驻在国的中国公民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登记,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登记。办理基本信息登记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驻外领事机构和领事官员应当采取领事保护措施:
(一)驻在国有中国公民被拘留、逮捕或者正在服刑以及其他被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对其进行探访或者与其通讯,但该中国公民明确表示不接受的除外;
(二)驻在国有中国公民伤亡的,将知悉的中国公民的伤亡情况通知其亲属、工作单位或者其国内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必要时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三)驻在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中国公民因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要求紧急撤离危险地区的,提供必要协助;
(四)国家规定应当采取领事保护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驻外领事机构和官员可以依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采取领事保护措施:
(一)商请驻在国有关部门查找下落不明的中国公民;
(二)协助在驻在国生计困难的中国公民与其亲属取得联系;
(三)向在驻在国患病或者被拘留、逮捕、执行刑罚的中国公民提供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