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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合同撤销期限(共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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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合同撤销期限(共9篇).docx

上传人:miao19720107 2019/2/24 文件大小: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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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合同撤销期限(共9篇).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被胁迫合同撤销期限(共9篇) 案情简介 2001年3月王某继承了一间临街铺面,装修后开了一家小超市,超市自开业后生意一直不错。王某的一位远房亲戚,安达商贸公司的经理多次向王提出购买其超市的想法,均遭到拒绝。于是其找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骚扰超市的正常经营,导致超市的经营每况愈下,并威胁王某,只要超市不卖给他,就不得安宁。正值此时,王某的妻子遭遇车祸住院,动手术急需10万元。王某无奈之下,只好同意将超市卖给安达商贸公司。后者则借机将市值为15万元的铺面压低到10万元。2001年6月,王某与安达商贸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以10万元的价格将超市所在的铺面卖给安达商贸公司。若日后出现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在双方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安达商贸公司经理却以合同没约定履行期限为由,拒绝支付房款。然后,其将超市重新装饰,改成咖啡馆。王某在多次讨要房款都被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安达商贸公司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安达商贸公司交还所占铺面并赔偿王某2万元。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争议点本案看起来是一起普通的房屋买卖纠纷案,引起案件的事由是因为被告拖欠房款。但本案的关键却是合同撤销权的行使。王某有没有撤销权将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判决。法理分析《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安达商贸公司的经理在提出购买意图被王某拒绝后,就指使社会闲散人员骚扰超市的正常经营,并对王某进行威胁,属于胁迫的情形。而后,又乘王急需用钱之机,压低房价,迫使王以低于市值5万元的价格将铺面出卖。这种情况属于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某拥有撤销权,王某与安达商贸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某与安达商贸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被撤销,后者就应当返还其占有的铺面,并且还应赔偿王某因其重新装饰超市所受到的损失。安达商贸公司的经理在本案中先是威胁后又乘人之危压低房价,明显是有过错的一方,因此其还应承担王某因签订合同而受到的其它方面的损失。另外,本案中被告以合同没约定履行期限为由,拒绝支付房款也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据此,王某追要房款后,只要有一定的准备时间,被告就应当向王某支付房款,而不能以合同没约定履行期限为由,拒绝支付房款。被胁迫签的合同并不当然就是可撤销合同张耀文[案情]: XX年10月,恒湘公司股东谢某与西城公司股东刘某分别代表公司签订一份代办协议,约定由恒湘公司为西城公司代办用地和国土手续。西城公司并先期交付50万元代办费。后西城公司自己办好了相关手续,但恒湘公司一直没退还已收的45万元(恒湘公司为办手续已经支出5万元,对此西城公司予以认可)。XX年8月29日,恒湘公司被吊销。谢某与另外二位股东于XX年1月29日成立了三富公司。XX年6月4日晚,刘某带领20余人胁迫谢某以三富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债务抵偿协议书》,内容是:债务方三富公司欠债权方刘某现金45万元,三富公司以自行开发建设的金虹大厦二层门面抵偿45万元债务。后刘某于XX年12月以此协议将三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富公司偿还欠款。[分歧]: 对本案中的《债务抵偿协议书》的效力认定和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1)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由于三富公司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因而应该判令三富公司偿还45万元债务。(2)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至始无效,因而不应支持刘某的诉请。[评析]: 本案中的《债务抵偿协议书》显然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应该看到,虽然这份《债务抵偿协议书》是被胁迫签订的,但这只是该合同的一个法律性质,并不排除其他法律性质存在的可能。我们应该全面考虑案情,不能抓住一点就草率的予以定性。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是具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主体。XX年10月,谢某代表恒湘公司和与刘某代表西城公司签订的代办协议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的双方分别是恒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