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订立合同的方式订立合同的方式 1、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3、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4、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在受要约人表示承诺的情况下,要约人就要受该要约的约束。 5、合同订立案例分析 6、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7、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8、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在受要约人表示承诺的情况下,要约人就要受该要约的约束。 9、合同订立案例分析以短信息方式订立合同的判定【要旨】当事人以短信息方式订立合同的,对合同要约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无合意之履行行为不能视为合同成立。【案情】 XX年11月,原告李双杰与被告张学萍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张学萍承租李双杰368号院的房屋,租期一年,至XX年10月31日,租金每年10万元,半年付。XX年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通过短信息方式协商续租事宜,张学萍要求李双杰提供汇款用的银行账号,李双杰予以提供,张学萍向李双杰汇款万元,但李双杰认为扣除防水款后,张学萍应当给付6万元的租金,张学萍认为半年租金是5万元,不同意按照半年租金万元的标准续签合同,双方就此发生争议。李双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出租合同》,张学萍返还房屋,并按照每日356元的标准支付自XX年11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双杰与张学萍以短信息的方式协商续租事项,应当认定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对话的协商,作为房屋出租人的李双杰提出按照每年13万元的租金标准续租合同,但作为承租人的张学萍并未即时作出同意该租金标准的承诺,虽在庭审过程中,张学萍表示同意按照李双杰提出的13万元的租金标准继续履行合同,但张学萍的该承诺已经明显超出承诺的合理期限,李双杰现已经不同意与张学萍继续履行合同,故应当认定李双杰、张学萍双方在原书面《房屋出租合同》到期终止后,并未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据此,判决张学萍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判决后,张学萍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即将到期终止时,李双杰与张学萍曾就续租事宜进行协商,双方短信息往来记录显示李双杰同意续租的租金标准为年租金13万元,而张学萍主张的数额则为10万元,双方就租赁合同主要条款价款问题存有争议,并未达成一致合意。张学萍的单方付款行为系对李双杰所发出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视为以实际行为发出之新要约,李双杰对该新要约并未承诺同意,万元款项到账行为不能视为李双杰同意并主动接受张学萍主张的以年租金10万元为前提的实际履行,应视为双方就此未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李双杰与张学萍于原租赁合同期满后并未形成新的租赁关系。张学萍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基础,应予腾退,并应支付原合同期满后其继续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协商续租的合同是否成立。其中包含两个关键点:一是承诺的期间;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