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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发票,保险合同没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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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发票,保险合同没给.docx

上传人:rsqcpza 2019/2/24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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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购车发票,保险合同没给原告李建业,男,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尹庄镇尹庄村11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 XX年8月24日,原告李建业从灵宝市新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以元价格购买奥迪100型轿车一辆,因该车当时未入户,双方言明由原车主赵化鹏办理入户手续,费用由原告李建业承担。XX年10月25日,原车主将该车车辆行驶证及登记证书办入李建业名下,双方成交。机动车行驶证载明:车牌号为豫M—19703,车主李建业。XX年2月6日,原告李建业与被告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原告向被告交纳保险费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载明:险别为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为万元,保险期限从XX年2月10日至XX年2月9日。XX年9月15日,原告将投保车辆放置在自家门口被盗。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报了案。但该案未能侦破。此后原告即向被告提出索赔要求,并按被告的要求提供了相关的索赔材料。被告委托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调查,经相关部门鉴定,原告提交的车辆合格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均系伪造。XX年6月23日,被告向原告下发了拒赔通知,原告遂诉至本院。灵宝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就车辆盗抢险达成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承担的是有限告知义务,被告并未就车辆合格证、原始购车发票、完税证明向原告询问。故不存在原告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免责事由,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保险公司应支付原告李建业保险金额人民币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6410元,其他诉讼费7800元,共计14210元,由被告负担10433元,由原告负担3777元。本案的争执焦点是:一、投保人提供伪造的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是否未尽《保险法》所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二、上述“三证”的真伪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三、投保人提供伪造的“三证”是否可以成为保险人的免责事由。关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虽然这一条款规定了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这一义务是有限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在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时,投保人才有就询问内容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人不询问的内容,投保人当然也无主动告知的义务。此案中,在原告进行投保时,财产保险公司并未要求原告提供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车辆购置完税证明。上述三证虽然虚假,但并非是在投保时提供的,原告人并非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投保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从这一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即便是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还要取决于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是否会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利率。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双方所签保单所附的《全车盗抢险条款》第四条规定“全车损失,按基本险条款第十五条第项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并实有20的绝对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的免赔率;缺少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真伪,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在没有上述证单的类似情况下,保险人还是会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因此,本案原告提供伪造的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并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利率。所以此案双方所签保险合同是有效合同,保险公司无权以此为由予以撤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九条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第三十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被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此案中,被保险人索赔时提供了虚假的材料,似乎有欺诈的嫌疑。但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的必要单证。”从上下条款的关系来看,第二十九是第二十八条内容的顺延,也就是说所谓的保险欺诈是指与索赔时对事故原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