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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合同,起诉.docx

上传人:gxngqvk 2019/2/24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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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赠予合同,起诉民事起诉状原告:黄某,女,汉族,19xx年7月15日出生,住xx区xx办事处xx堡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xx年12月25日出生,住xx区 xx办事处xx堡村。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赠与关系;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房产,更改房主名称为黄某;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盲人,XX年8月因xx堡居委会照顾原告分得xx堡还建房屋一套,具体为x河花园东南区x号楼2单元102室。为了照顾原告生活方便,经原告五个儿子协商,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原告的房屋由被告结算,归被告所有。原告入住该套房屋后,被告不仅对原告生活上不管不问,而且经常骚扰原告的正常生活。XX年5月11日,被告及其妻子到原告家中无故殴打原告,造成原告身体伤害和极大的心理创伤。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此致 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篇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撤销权问题探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撤销权问题探讨[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中的赠与行为也明显增多,赠与在物品流转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一起在各自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文章主要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之现行规定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修改意见两方面对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问题展开阐述,以期为完善相关规定提供参考意见。[关键词]公证;赠与合同;撤销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相应地,社会生活中的赠与行为也明显增多,赠与物也从价值不大的普通物品逐步过渡到以房产、汽车、公司股权等价值较大的物品、权利为主,赠与在物品流转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赠与合同在非对价领域己经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合同形式,与买卖合同一起在各自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基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性特征,合同法在肯定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的基础上,在赠与合同有效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但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我国现行合同法也规定凡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单方行使任意撤销权否定其合同效力,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方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对任意撤销权的有益补充,有利于防止在公证过赠与合同后,由于受赠人的原因使赠与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时,在缺少任意撤销权支持的情况下,赠与人的权利得不到救济。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之法定撤销权的规定在公证工作中的一点体会,就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及修改意见进行阐述。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之现行规定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的行使限制由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往往缺少特定的受赠人,故实践中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往往缺少实际意义。所以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实践中更多地适用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即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何种情况下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92、193条规定,不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也不论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均得在以下情况下单方可随时行使其撤销赠与之权利。赠与人撤销的法定事由[1]: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实践中赠与人往往基于友情、亲情、道德等法定义务之外的情感方面的因素而做出赠与, 其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追求的是一种精神上的满足感,而非物质利益。这一过程使赠与人获得心理慰藉的同时,作为生活中需要支付对价的物权转移方式的例外,更是对人类真、善、美的高尚道德情感的体现。在发生以上情况时, 由于受赠人的非道义行为,合同双方原先建立起的感情基础被破坏,如果不赋予赠与人撤销合同的权利,在遭受伤害的同时,更无恰当的方式对赠与人予以弥补。如果仍然不许撤销, 便与普通民众的情感及法律所要保护的普世价值观相违背,不利于使全社会形成积极向上的道德氛围、不利于“正能量”的伸张。纵观其他国家立法状况均有类似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530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有重大侵害行为或者重大忘恩负义行为时,赠与人可以撤销其赠与。二、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有意见认为从此规定看首先是受赠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其次是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再次是对象限定为赠与人或其近亲属[2]。实践中考虑到实际情况,本情形存在以下问题。 “严重”难以界定。“严重侵害”是对侵害程度的要求,即必须达到侵害行为严重的程度,但何为“严重”立法部门应当予以明确。笔者在此举一例:甲将其房产公证赠与给乙后,乙因其他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