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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rn Accounting
自愿性信息披露与会计信息披露边界*
方宇谢易颖
(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 投资者保护研究中心
100048)
【摘要】将会计信息披露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就产生了两者边界的问题,即强制性披露
的适度问题。如将自愿性信息披露看作是在强制性信息披露基础上的继续披露,就产生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适
度问题。本文探讨了上述会计信息披露边界存在的理论基础,并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各元素对会计信息披露
边界进行分析。
【关键词】强制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会计信息披露边界
一、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与会计信息披露边界
企业披露会计信息一般可以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与
自愿性信息披露(赵倩,2010)。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
一般包括公司概况及主营业务信息、基本财务信息、重
大关联交易、审计意见、股东及董事人员等基本信息内容。
在资本市场中,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上市公司与会计
信息的使用者——投资人和相关利益人之间存在着信息
不对称,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很大
程度上取决于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和披露
的程度。因为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越高、内容
越充分,市场各方参与者能够获得的信息就越充足,市
场透明度就越高(赵倩,2010)。因此,为了保证资本市
场运行效率,政府一般会选择适当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
度,对会计信息披露实施必要的管制。与之相对应的是
自愿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可看作是在强制性信
息披露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披露,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
供更加丰富的信息,进一步缓解资本市场中的信息不对
称现象。对于投资者而言,以上两类信息其实是相辅相
成的,无法对两者的使用价值进行高低衡量,也无法用
一种信息来替代另一种信息,共同使用两种信息才能更
好地了解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以便提高决策效率。
会计信息披露的程度在边界上可分为两种:第一种
边界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边界,也就
是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适度问题。虽然强制性信息的披露
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强制披露必须掌握适度原则。过
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必然大大增加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
甚至也有可能暴露企业的商业秘密,而且过度的政府干
预也会束缚企业发展。
第二种边界是自愿性信息披露与不能披露的信息间
的边界,即会计信息披露边界。自愿性信息披露在减少
信息不对称,提升公司形象,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
改善,降低公司诉讼成本和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等多个
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李敏,2006)。但是, 同强制性信
息披露一样,自愿性信息披露也存在着适度披露的问题,
也就是说会计信息的披露不能超越其固有边界。我们认
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度或者说会计信息披露的边界是
客观存在的,并且基于以下理由可以被定性描述:
1. 会计信息披露边界是决策效率与竞争效率相平衡
的结果。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尤其是自愿性信息披露的
充分披露,将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有助于使用
会计信息的投资者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此时,外部投资
者将掌握同内部管理者相似的信息,其投资效率将达到最
大。但是,将公司的全部信息尽数披露,显然将导致一些
公司的竞争战略、核心竞争力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