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最终解释权到底归谁作者:陈艾健  发布时间:2006-12-2808:57:18   日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做了“今后,商场、饭店不得再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来规避经营风险,剥夺消费者权利。”北京市这一通知的出台不禁让我们又一次想到了这句——“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差不多要成为“你有权保持沉默”一样的法律名言了。   那么,什么是最终解释权?商家有没有最终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的含义,按合同法规定,其实是一个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最终解释权也是没有和购买者进行协商就拟订的格式条款,同时它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对于消费者的一种格式合同声明或店堂告示。一般来说,格式条款是经营者为了免责而订立的。格式条款并非一律无效,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该条款无效,反之则有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规定,对消费者做出不合理或不公平的店堂告示也是无效的。   人们不禁要问,商家有“最终解释权”吗?商家对此振振有词,公然声称,既然在广告中或告示中已写明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自己所有,消费者承诺了这一要约,就要按照要约的内容执行。这种说法似是而非,实则是在玩弄文字游戏,偷换概念,糊弄消费者。它歪曲了“要约”的涵义。合同法明确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接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而商家自许的“最终解释权”,既非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也不符合要约的规定,其内容不具体确定;商家不受其约束而是专门用来约束消费者的。它不仅不是要约,而且是对要约的曲解和否定,导致要约内容模糊、不确定化,否定了要约对商家的约束力。其次,它混淆了“权”的概念。“权”有权力和权利之分。经营者既没有权力,又没有依照法律的规定,就公然宣称自己拥有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强制顾客服从,这不仅于法无据,于理不合,而且直接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抵触,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   当然,厂家、商家有解释权。作为某一次促销活动规则的制定者,商家制定了这次活动的规则,应该说他可以进行解释,因为任何一项规则,包括法律也一样,不可能在制定的时候,就非常的严谨,可能会有细节的问题,需要有详细的解释,但其解释绝对不能称为最终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到底该归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