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为切实加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分布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二、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来确定,包括:
(一)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股份合作、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等纯民间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工商登记注册的混合经济成分中由集体、私营、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
三、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划分如下:
纯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
混合经济投资主体
120 集体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42 集体联营企业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49 其他联营企业
210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170 私营企业
220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190 其他企业
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企业
410 个体户
290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420 个人合伙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90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注:混合经济投资主体是否属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填报的控股情况确定。
四、本规定适用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发布活动。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规定的说明
 
一、规范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范围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越来越大。据统计部门内部标准测算,该比重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微乎其微发展到超过50%,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已经成为投资的主要力量,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正逐步加强。
尽管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受媒体和学界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但当前社会各界对民间固定资产投资还存在不同的认识。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概念从内涵、外延到投资额的计算方法均不统一。
国发〔2010〕13号文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1]”,国办函〔2010〕120号文明确了国家统计局的工作职责:“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进展和分布情况”,“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因此,建立明确、统一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概念,规范民间固定资产投资范围,十分必要也非常迫切。
二、民间投资[2]概念的提出
民间投资的概念,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体现,也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中国市场经济特有的经济概念。
(一)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孕育了“民间投资”的发展,同时也逐步形成了这一新的概念。民间投资是与政府投资、公有制投资、国有投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形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国有经济从一些行业中逐步退出,国家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进入相关行业,逐步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出现时,国家通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提高了民间投资的意愿,调动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克服了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发展民间投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发展民间投资的同时也提出了“民间投资”的概念。
(二)国务院正式提出民间投资的概念。为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相关政策,其中:国发〔2010〕13号文中提出:“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该文正式提出了“民间投资”的概念。从国发〔2010〕13号文件的内容来看,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主要政策措施均是针对民间固定资产投资而言的。
(三)为规范民间投资统计,国家统计局曾经制定过民间投资内部划分标准。根据投资主体的所有制形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可分为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和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公民个人及个人集团的投资。具体包括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股份合作、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及其他内资中非国有控股部分。
三、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几种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