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1003民初5789号原告:林敏,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1003198203140031,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梅园新村3幢1单元301室。被告:周德盼,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6197307140574,住三门县沙柳镇金板山村老宅片134号。被告:褚小素,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226197311265763,住三门县沙柳镇金板山村老宅片134号。原告林敏为与被告周德盼、褚小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周德盼、褚小素返还借款11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原告对被告周德盼所有的坐落在海南省海口市金贸西路18号华贸大厦B座11层11F的房产(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2156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权11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10日,被告周德盼、褚小素向黄卫星借款1300000元。当日,黄卫星汇入被告周德盼账户借款本金1300000元。被告周德盼、褚小素归还给黄卫星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于2015年1月1日出具给黄卫星借条1份,载明:被告周德盼、褚小素尚欠黄卫星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元。2015年2月1日,黄卫星与原告林敏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1份,载明:黄卫星将其享有的对周德盼、褚小素的债权1100000元全部转让给林敏,林敏同意受让黄卫星对周德盼、褚小素的全部债权及起诉之后的利息等内容。债权转让当日,黄卫星与原告林敏向被告周德盼、褚小素发出了债权转让告知书。2015年2月2日,原告林敏与被告周德盼、褚小素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1份,约定:被告周德盼、褚小素自愿将坐落于海南省海口市金贸西路18号华贸大厦B座11层11F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21568号)为本案借款1100000元的本息提供抵押担保。原、被告双方在海南省海口市椰海公证处办理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的公证手续。同日,双方办理了该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屋他项权证。此后,被告周德盼、褚小素未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