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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客观要件 撤回渎职指控(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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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客观要件 撤回渎职指控(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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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究客观要件撤回渎职指控
今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将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列为三大类重点查办案件之首。这也将成为律师在以后一个时期重点研究和实践的课题。
这里从律师的视角简析国务院点名查办的江苏“铁本”事件发生后,当地检察院查处的第一例市国土资源局用地渎职案例,供参考。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市国土资源局处长。
2003年10月,中山公司拍得一地块,与国土部门订立了土地出让协议,并交纳了契税。为开发该地块,中山公司与自然人郑某合股成立了神通公司。为将地块转移至神通公司名下,找到江某欲以变更性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以规避契税。江某与处内人员商量,大家意见不一。江某未经集体会审,同意将土地使用权证直接办到神通公司名下,经办人及上级主管局长均依程序履行了签批手续。
2003年12月,检察机关接报后,立即冻结了神通公司的应税款项,并于翌日正式立案侦查。经查,江某未经集体会审,不正确履行职务,使神通公司逃避契税220万元,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认定江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4年3月移送审查起诉。
律师意见认为,江某专赴中山公司作过调查,为此还专门组织处内人员进行讨论,认为可以变更才签批同意,并没有疏忽大意,不具备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
检察院报经上级检委会研究,认为江某属于明知地块受让人是中山公司,未经局集体会审,擅自超越职权,同意将证办至神通公司名下。使应属土地使用权转让、并应交纳土地转让契税的转让行为,规避为土地使用权变更,造成神通公司逃避土地契税的事实,致使国家税收220万元的重大损失。2004年6月决定改以滥用职权罪起诉。
要件分析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均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以上两个罪名相同的构成要件。在本案中这两个要件显然都是具备的。
在主观方面,滥用职权罪一般是由间接故意构成,玩忽职守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检察院起诉时认定的间接故意较侦查终结时认定的过失确切。
与许多渎职案件一样,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客观方面。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虽在客观上有胡乱过度行使权力与疏忽大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之别,但都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成罪要件,都属于结果犯。因此,是否存在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经常是最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本案在危害行为方面,主要是指控江某违反集体会审制度,超越职权擅自批准。
在危害结果方面,指控认为已造成国家契税220万元重大损失。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滥用职权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为立案标准,50万元以上属重大案件,100万元以上属特大案件。在数额上,本案已远超特大标准。那么,本案土地使用权在中山公司拍得后,以神通公司名义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允许转让?是否应该缴纳契税?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因果关系方面,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但在实践中因果关系如何掌握,一直是困扰法律界人士的一大难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编著的《渎职侵权犯罪认定指南》一书,在论述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时认为:“这里的直接经